本細則所稱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建築施工企業執行建築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企業和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開展危險分項工程監控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使人、機、物、環境始終處於安全狀態,形成過程控制、持續改進的安全管理機制。
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包括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和建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
建築工程是指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總承包和專業承包企業。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築安全監督機構實施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
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通過河北省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系統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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