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科發〔2022〕38號
各轄(市)區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關於組織申報2022年度高新技術企業的通知》(蘇高企協辦〔2022〕6號)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現就我市2022年度高新技術企業組織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壹、申報範圍
(壹)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註冊成立壹年(365個日歷天數)以上,且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第十壹條有關規定條件的居民企業。 (二)凡2019年經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2019年經外省(市)認定機構認定並在有效期內整體遷移至常州市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認定辦法》的規定,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至2022年有效期滿,企業如需再次提出認定申請,按本通知規定辦理。二、申報受理時間
(壹)我市高新技術企業申報采取常年申報受理、分批集中審核的方式,企業自當年匯算清繳完成後即可開始申報(每年僅限申報1次)。企業提交申報材料的截止時間以所在地科技部門通知為準。常州市科技局受理武進區、天寧區、鐘樓區科技局及常州經開區科技金融局報送的申報材料截止時間為8月15日。 (二)常州市範圍內的會計師事務所須在4月20日前將資質認定材料報市財政局審核;外市的會計師事務所須於5月10日前將資質認定材料報市財政局審核。三、企業申報流程
(壹)從今年起,高新技術企業申報采取“壹網通報”的方式開展,企業僅需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中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系統”提交申報材料。“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輔助材料提交系統”不再對企業開放。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網址:www.innocom.gov.cn)或“科學技術部政務服務平臺”(網址:fuwu.most.gov.cn),點擊“用戶登錄”並完成實名認證後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系統”。如企業尚未註冊,則點擊“註冊”,註冊信息通過審核後進行登錄(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註冊用戶無需重新註冊,可用原用戶名和密碼登錄)。 (二)根據《科技部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通知》(國科發火〔2021〕362號)有關要求,自今年起,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材料中的營業執照等企業註冊登記證件和專利證書等企業知識產權證件實行告知承諾制,企業可自主選擇是否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證明事項、證明內容、承諾效力、不實承諾責任、核查權力等詳見《省通知》附件6。 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申請企業承諾已經知曉省高企認定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告知全部內容,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系統”,進入企業申報系統(企業賬號)—高企認定申報—申報材料—告知承諾制,勾選已閱讀並同意《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點擊確認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系統”自動生成帶申請企業名稱等信息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適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文本,點擊打印(系統默認A4紙,正反打印)。申請企業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相應位置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將簽字蓋章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掃描上傳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系統”後,不再需要提供適用事項證明材料。 不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申請企業應當在申報前將企業註冊登記證件和專利證書等企業知識產權證件的證明材料提交所在地科技部門審核。 (三)企業對照《認定辦法》第十壹條進行自我評價。符合條件的,選擇符合《工作指引》第壹條第三項有關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研究開發費用以及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鑒證),並按照《認定辦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編寫完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材料。 《工作指引》第壹條第(三)項第1點所稱“不良記錄”包括:(1)因執業情況受到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行政處罰;(2)受到註冊會計師行業組織自律懲戒(含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3)受到稅務師行業組織自律懲戒(含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年檢不合格、取消會員資格);(4)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明確的其他不良記錄。 企業可通過“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網站()信息查詢—行業管理信息查詢—公眾查詢欄目、“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網站(/)中稅協信息服務平臺—行業管理—事務所/稅務師查詢欄目,查詢相關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等信息。 (四)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系統”,進入企業申報系統(企業賬號)—高企認定申報—申報材料,按要求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並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具體材料要求見《省通知》附件1,須原件掃描),通過網絡提交材料至常州市科學技術局。企業主要負責人須認真檢查填寫與上傳的申報材料,確保材料真實有效、清晰完整、簽字蓋章齊全。涉密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將申報材料自行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五)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應積極參加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具體評價流程見常州市科技局網站通知公告(網址:/gi_news/806164862933381)。四、地方審核匯總
(壹)各轄(市)區科技部門要指導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系統”做好相關數據的填寫、告知承諾制辦理和附件上傳工作,並按要求對申報企業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內容見《省通知》附件7),對現場核查中發現與申報材料不壹致、有弄虛作假行為或不符合申報要求等情況的企業不得推薦上報。 (二)對通過現場核查的申報企業,各轄(市)區科技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對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系統”中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科技部門主要對選擇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企業提交的知識產權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見,通過審核知識產權原件、與知識產權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核實等方式認真審核,匯總形成《不適用告知承諾制企業知識產權有效性匯總審核表》(《省通知》附件5);同時對企業申請認定前壹年內是否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以及經現場核查企業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出具意見。財政部門主要對會計師事務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見,稅務部門主要對稅務師事務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見,並在《推薦上報高新技術企業中介機構情況匯總表》(《省通知》附件4)上蓋章;稅務部門還需對申報材料中銷售收入、總收入與納稅申報系統數據進行對比並出具意見。五、相關要求
(壹)各轄(市)區科技部門要高度重視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與服務工作,進壹步優化工作流程和服務方式,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時,通過電話、電子郵件、QQ群、微信群、網絡直播、錄播等方式,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等政策宣傳、解讀,做好相關信息咨詢,積極推進和落實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主動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建立和完善高新技術企業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相關業務培訓,確保申報工作有序開展;加強與同級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職能部門的溝通聯系,對申請認定前壹年內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不得推薦上報;強化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有機銜接,重點加強對通過評價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輔導,優先推薦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進壹步提高申報質量;紮實做好企業創新管理服務工作,加大政策落實力度,推動企業創新發展。 (二)各轄(市)區科技部門在組織申報時要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按照省科技廳黨組《關於進壹步加強全省科技管理系統全面從嚴治黨工作的意見》(蘇科黨組〔2018〕16號)、省科技廳《關於轉發科技部〈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處理規定(試行)〉的通知》(蘇科監發〔2021〕44號)和《省科技廳關於進壹步嚴肅工作紀律嚴格做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蘇科高發〔2020〕203號)文件要求,嚴格執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統“六項承諾”和“八個嚴禁”有關規定,把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申報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切實加強關鍵環節和重點崗位的廉政風險防控,確保申報工作的公正性和規範化操作,堅決杜絕“有償服務”行為的發生,轄(市)區科技部門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為申報企業編寫申報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報單位報送的材料。各轄(市)區科技、財政和稅務部門應按本通知要求切實做好審查工作,強化責任意識,把好審核關,杜絕審核流於形式、走過場。 (三)各轄(市)區科技部門應合理安排企業填報時間,防止因申報過於集中造成網絡擁堵。 (四)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系統”中填報的數據和上傳的材料是後續形式審查和專家評審的依據,企業對所提供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企業須積極配合做好現場核查和申報材料審查工作,杜絕弄虛作假行為,對涉及參與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中介服務機構,將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五)任何以承諾為企業通過評審為由詐騙錢物的行為,均屬違法行為。請企業提高警惕、增強防範意識、謹防上當受騙。六、聯系方式
高企申報工作可咨詢當地科技部門或常州市生產力發展中心。高企獎勵政策可咨詢市科技局高新處。 溧陽市科技局 史靚曦 電話:87172808 金壇區科技局 周 靚 電話:82898758 武進區科技局 方 亮 電話:86310233 武進高新區科技局 王麗丹 電話:86220261 新北區(常州高新區)科技局 巢東方 電話:85178973 天寧區科技局 潘華陽 電話:86915821 鐘樓區科技局 丁 文 電話:68202812 常州經開區科技金融局 許健宏 電話:89863024 常州市科技局高新處 陳 靖 電話:85681525 常州市財政局政策法規處 王余華 電話:85681868 常州市稅務局所得稅科 孔婉冬 電話:89858838 市生產力發展中心高新科 童靈、陳瑤 電話:82005605 市生產力發展中心高新科地址:常州市新北區運河路456號3號樓405室如何應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註冊的最新監管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及時對私募基金進行備案。
1.自公告之日起,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完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私募基金產品備案;
2.自公告之日起,已登記12個月且未備案首只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16年5月1日前完成私募基金產品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