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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鄉鎮企業非煤礦山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鄉鎮企業非煤礦山的生產安全,預防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鄉鎮企業非煤礦山健康發展,根據礦山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非煤炭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鄉鎮企業(以下簡稱鄉鎮非煤礦山企業)和有關部門、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鄉鎮企業,是指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投資為主,在城鎮(含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農義務的各類企業。第三條鄉鎮企業非煤礦山生產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按照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加強礦山安全管理,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鄉鎮企業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的領導。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鄉鎮非煤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企業非煤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第五條縣級以上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負責鄉鎮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以及各種礦種的安全技術規程和技術標準;

(二)指導鄉鎮非煤礦山企業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相關規章制度;

(三)指導鄉鎮非煤礦山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四)審批鄉鎮非煤礦山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並負責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五)組織礦長(經理)和專(兼)職安全員的培訓和考核;

(六)負責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查處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規和傷亡事故。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對在堅持礦山安全生產、預防礦山事故、參加礦山應急救援、開展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礦山安全保障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鄉鎮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有安全設施,保證生產安全,防止事故和職業危害。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八條申請開辦鄉鎮非煤礦山企業,應向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壹)依法劃定的礦區必要的地質勘查資料和圖件;

(二)礦山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說明書或開采方案;

(三)礦山建設項目總體設計安全專篇;

(四)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和生產技術設備資料。第九條鄉鎮非煤礦山建設項目總體設計由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組織論證,並按下列規定實行分極審批:

(壹)投資總額不足500萬元的,由縣(市)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審批;

(二)投資總額超過500萬元、10萬元的,由市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審批;

(三)總投資超過654.38+00萬元的,由省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審批。

鄉鎮非煤礦山建設項目總體設計中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必須有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參加,經批準後報上壹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鄉鎮非煤礦山建設項目驗收投產前,建設單位應向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綜合報告,並提供下列資料:

(壹)工程安全設施竣工;

(二)有害物質的檢測數據和地質變化情況;

(3)重大項目和設備的安裝、調試和評估;

(四)礦山巷道和采場布置實測圖或露天采場布置實測圖;露天礦山企業應有爆破警戒範圍圖和安全措施,地下開采應有地面崩落和錯動範圍圖;

(五)安全管理制度;

(六)管理和操作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資質。第十壹條鄉鎮非煤礦山建設項目竣工後,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對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進行驗收。經檢驗合格的,由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生產許可證,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第十二條鄉鎮非煤礦山企業必須依法辦理采礦手續,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爆炸物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生產經營。對符合條件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核發相關證照;不具備條件的,不得頒發相關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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