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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規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以及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不含現銷)的個體工商戶。

本辦法所稱食品攤販包括流通食品攤販和餐飲食品攤販。流通食品攤販,是指在批準的地點和規定的時間內,無固定門店銷售預包裝食品或者散裝食品的經營者。餐飲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在批準的場所和規定的時間內,以烹飪方式銷售方便食品,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第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質量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產經營者自律、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的全過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經費、人員等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維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合法權益,在財政、稅收、信貸等方面給予支持,建設和改造適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和街區,建設和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分析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實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第七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對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日常監督管理職責:

(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四)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的監測和評估。

農業、商務、城管、公安、民族、畜牧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等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的具體職責,由同級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機構,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店前店後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性質確定監督管理部門;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和食品攤販因監督管理責任發生的爭議,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辦法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落實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食品安全宣傳,配合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及時報告食品安全隱患。第十條各類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依法生產經營,推進行業誠信建設,促進本行業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知識的公益宣傳,真實客觀報道食品安全狀況,加強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行為的輿論監督,增強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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