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考生可增加20分,是否錄取由招生學校決定:
(1)被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省級廳局、全國特大型企業授予勞動模範、先進生產者(工人)、科技進步(成果)獎。
(2)被省工、青、婦等組織授予“五壹勞動獎章”、“新長征突擊手”、“三八紅旗手”等稱號者。
(三)解放軍、武警部隊、公安幹警榮獲個人三等功以上的。
(四)歸僑、歸僑子女、臺灣省省籍考生。
(五)烈士子女、配偶。
(6)邊疆地區(密山市、虎林市、雞東市、蘿北縣、綏濱縣、饒河縣、嘉蔭縣、同江市、富源縣、綏芬河市、穆棱市、東寧縣、愛輝區、遜克縣、孫吳縣、呼瑪縣、塔河縣、漠河縣)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7)25歲以上的人。
3.自主擇業退役軍人在考生考試成績基礎上獲得10分,是否錄取由招生學校確定。
符合多項照顧政策的考生不累計照顧分數,只選擇分數最高的進行照顧。錄取前,考生所在考區的省級招考院和招生考試機構要在陽光平臺公示享受照顧政策(25周歲以上照顧政策除外)的考生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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