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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市突然暴漲!鋼鐵產能置換新規完整解讀

壹紙政策導致黑色金屬交易集體飆升。為什麽市場對產能置換新規反應如此激烈?本文試圖通過八個問答來清晰地解讀實質性影響。

01

問:為什麽要修改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解讀:2013,10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提出鋼鐵行業禁止新建產能項目,要制定產能置換計劃,在項目建設中實行等量或減量置換。2016年2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化解鋼鐵行業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65 438+06]6號),再次強調嚴格執行41號文件,不允許新增產能。2016年《鋼鐵工業調整升級規劃(2016-2020)》發布,指出各地不得新增鋼鐵冶煉產能,結構調整改造項目要嚴格執行產能壓減置換。

在國家大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定不移化解鋼鐵過剩產能、屢禁不止新增產能的背景下,產能置換是實現禁止新增產能與結構調整有機結合的重要手段。為指導各地做好產能置換工作,2015年,我部制定下發了《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有效期至2017、12、31。根據國務院部署和行業發展現狀,我們對原能源置換辦法進行了修訂,頒布了《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8 1起施行。

02

問:哪些鋼鐵項目必須實施產能置換?

解讀:明確哪些項目需要置換是進行產能置換的前提。為防止個別項目“鉆空子”避免替代新增產能,無論建設項目是什麽性質,如新建、改建、擴建還是“場外大修”,只要建設內容涉及煉鐵、煉鋼、冶煉設備建設,都要實施產能置換,簡而言之就是“造爐,必須置換”。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的通知》(國發[2016]72號),產業政策是項目核準機關進行項目核準的依據。因此,根據國務院41號文件要求,對於鋼鐵行業的建設項目,必須公布產能置換方案後,才能進行項目備案工作;對已核準或備案但未公布置換方案的擬建和在建項目,要根據《辦法》盡快補充公布產能置換方案。需要說明的是,新辦法實施前已經啟動但尚未完成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因此,修訂後的《辦法》規定,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種所有制鋼鐵企業建設的煉鐵、煉鋼、冶煉設備項目。建設項目備案前,應當公布產能置換計劃。已核準或備案但未公布產能置換計劃的擬建和在建項目,要盡快補充公布。

03

問:什麽樣的容量可以用於替換?

解讀:明確用於置換的產能範圍是做好產能置換工作的關鍵。根據國務院文件的新要求、產業發展的新形勢和各地開展的工作,修訂後的《辦法》明確規定了可用於置換的產能,即必須同時滿足“1必須+6不得”兩個要求。

“1必需品”具體是指用於產能置換的冶煉設備必須是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和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中的冶煉設備,以及2016年及以後合法合法建造的冶煉設備。這是壹個“基本前提”項目,所有不在此範圍內的冶煉設備不得用於替代。即使在“1個必須”的範圍內,但不符合“6個必須”的要求,也不得用於更換。各地工業主管部門要認真檢查,確保產能置換符合要求。

“六不”具體是指用於產能置換的產能不得是: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後產能、置換確認前拆除的主體設備產能、鑄造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這是“壹票否決”項,其中任何壹項都不得用於替代。

《辦法》進壹步細化和明確了產能置換的範圍,有利於增強地方對產能置換方案審核的可操作性,提高社會各界對產能置換工作監管的針對性。唯壹的目的就是禁止新增產能。

04

問:新修訂的《辦法》中替代比例有哪些新變化?

解讀:置換率是指退出產能與建設產能的比值,是產能置換中的壹個關鍵指標。總體來看,《辦法》進壹步收緊了替代率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地區置換比例繼續不低於1.25: 1,其他地區由等量置換調整為減量置換。同時,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執行更嚴格的置換比例要求,促進鋼鐵行業結構調整。考慮到目前我國廢鋼資源的積累和產生趨勢,為鼓勵和支持節能減排優勢明顯的電爐短流程煉鋼的適度發展,辦法提出,各地鋼鐵企業退出轉爐建設時,電爐可以等量替代。需要註意的是,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在退出轉爐時必須同時退出。配套退出的高爐設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置換產能範圍的,不得用於置換。

為規範置換率計算,避免玩“數字遊戲”現象,《辦法》對用於計算置換率的產能轉換表進行了調整,取消了同爐不同壹般鋼和特殊鋼的產能轉換數,調整為統壹的轉換數。根據冶煉所有廢鋼時電爐的容量,降低了容量換算表中電爐的容量換算標準。各企業在計算替代率時,要“壹把尺子量到底”,即無論是退出產能還是建設產能,都要用這個換算表來計算,這樣才相對公平合理。需要註意的是,冶煉設備的生產能力與變壓器容量、吹氧強度等密切相關。除了爐容量,同樣爐容量的冶煉設備生產能力也不壹樣。《辦法》的容量換算表是根據設計規範在合理範圍內計算的上限理論值,不能反映某壹具體冶煉設備的實際容量。因此,《辦法》產能換算表僅用於計算替代率,不能作為核定各地現有產能的依據。

05

問:哪些地區不能接受其他省(區、市)轉移的產能?

解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鋼鐵行業近兩年大力推進去產能,成效明顯,嚴重過剩矛盾得到緩解。但是,階段性、結構性矛盾依然存在,特別是區域總生產能力、環境容量和承載能力之間的不平衡越來越突出。國務院對天津、河北、山東三省提出了鋼鐵產能總量控制目標,相關地區可以通過去產能和跨省置換兩種方式實現區域總量控制目標。

為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避免影響地區總量控制目標完成,《辦法》提出,未完成鋼鐵產能總量控制目標的省(區、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區轉移的產能。對已完成區域總量控制目標的地區,在承接其他地區產能轉移時,要堅決守住不突破區域產能總量控制目標的底線。

06

問:如何申請確認產能置換方案?

解讀:為提高產能置換方案申請和確認的效率,《辦法》進壹步簡化了產能置換方案的驗證和確認流程。同時,為便於社會各界對產能置換工作的監督,《辦法》規定,在公布產能置換計劃前,應當增加公示環節。具體工作流程如下:

第壹步,建設項目企業應當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包括建設項目和退出項目。涉及跨省(區、市)產能置換的,應附轉讓產能轉讓公告。

第二步,建設項目企業按照各省(區、市)相關要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產能置換方案。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方案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驗證。

第三步: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其官網公示產能置換方案,無異議後公布。

其中,產能轉讓公告具體操作如下:產能轉讓方提出申請,轉讓方為中央企業子公司的,提交中央企業對轉讓產能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核查,經國務院國資委確認後,由中央企業向社會公示、公告;轉讓方為其他企業的,應當提交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核實、公示和公告。

06

問:產能置換設備是否必須拆除,何時拆除?

解讀:置換設備退出是做好產能置換工作的核心。為此,辦法進壹步明確了退出到位的評價標準和時限要求,即堅決“新項目備案前必須公布置換方案,新項目投產前必須拆除置換設備”。其中,有兩個時間限制。壹、產能置換方案公告要求,項目備案前,新項目未完成公告不能備案,不能開工建設。第二,更換設備要在新項目投產前拆除。應退出產能置換計劃的設備未拆除時,新項目不得投產,包括試生產。退出標準只有壹個,就是用於替換的退出設備必須拆除到位。因此,企業和相關單位在制定和審核產能置換計劃和實施方案的各個階段,都要堅決按照這壹原則開展工作,避免影響產能置換計劃的實施。

07

問:產能置換各方的權利和責任是什麽?

解讀:產能置換應本著市場化原則,由建設方和轉讓方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壹致後自願申請。為順利推進產能置換實施,強化產能置換實施,《辦法》進壹步理順各方關系,明確各方權責,努力做到權責壹致。

退出設備的企業是按期拆除替代設備的主體,也是受益於經濟補償或新項目潛在收益的主體。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是產能置換方案的審核主體,是監督置換設備拆除的責任主體。在跨省產能置換中,轉讓方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是監管本省(企業內)置換設備拆除的責任主體。

08

問:未按要求實施產能置換如何處理?

解讀:為推動各方規範實施鋼鐵產能置換,工信部會同有關部門將采取多種形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包括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組織各地定期自查和不定期抽查等。

我們將從兩個方面對未按要求實施產能置換、置換方案審核不嚴、產能置換實施不到位等違反《辦法》的行為進行處理。壹是對弄虛作假、未依法依規落實到位的企業實施聯合懲戒,包括研究對不符合產能置換要求的項目采取責令停工等措施,並將涉及企業納入失信名單。二是對審計監管不嚴的地區和中央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向全國通報,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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