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操作是:1,申請和受理。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目錄》的規定,對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環境影響不大的,應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以合法形式向國家環保總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2.項目評審。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登記表)進行審查。3.項目審批。國家環保總局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根據審查結論提出審批建議,報主管局長批準後辦理審批。4.聽證會和信息披露。國家環保總局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已驗收的建設項目信息;在作出核準決定前,公示擬核準的建設項目信息;審批決定作出後,審批結果將公開。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除外。
環境影響報告書是指簡單形式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評價過程和內容的書面表達。由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完成並提交的文件,以保護環境為目的,對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通過綜合評價,論證和選擇最佳方案,並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以實現合理布局,並如實記錄和反映從壹系列最不可能汙染和破壞環境的活動中獲得的信息和結果以及其他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