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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確認股份合作制企業法人資格,規範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行為,促進股份合作制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及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股份合作制企業,是指由職工共同投資,或主要由職工投資,合作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資分紅相結合,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企業法人。第三條股份合作企業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承擔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登記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的監督管理。第二章設立登記條件第五條股份合作制企業分為新設和改制兩種方式。第六條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除符合企業法人登記的有關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企業職工股東人數不得少於企業職工總數的三分之二,其出資額不得低於企業註冊資本的51%;

(二)企業內部實行職工大會制度。職工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實行壹人壹票的表決方式;

(三)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資分配。

法律、法規對股份合作企業的設立和登記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條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應當經原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清產核資,界定企業產權,明確債權債務關系。第八條股份合作企業股東可以用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第九條職工股東大會對壹般性事項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職工股東通過。職工股東對企業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為他人提供擔保、制定和修改企業章程、分立、合並、解散等重大事項的決議,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職工股東通過。

職工股東大會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書面決議或決定。第十條股份合作企業應制定章程。企業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企業名稱和住所;

(二)企業的經營範圍;

(三)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四)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註冊資本。

(五)股權設立和管理辦法;

(六)收益分配和損失分擔辦法;

(七)職工股東大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八)企業的組織;

(九)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序及其職權;

(十)企業終止的原因和債權債務的處理方式;

(十壹)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股份合作企業章程的內容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第三章登記事項第十壹條股份合作企業的主要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企業類型、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經營期限、股東姓名。第十二條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法規和規章。可以在其名稱中使用“股份合作”字樣;通過改制設立的股份合作企業,可以保留原企業的名稱。第十三條企業只能登記壹個住所,即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第十四條股份合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由職工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選舉產生。第十五條註冊資本是指企業全體股東投入的資本總額。註冊資本經登記機關登記後,不得抽回。第十六條企業的經營範圍由企業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應當依法經有關部門批準。第十七條依照本辦法登記註冊的企業,企業類型為“股份合作制”。第十八條企業章程規定了股東的出資期限、經營期限和登記機關認為應當限定的期限的,應當在營業執照上核準並註明企業的經營期限。第四章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第十九條股份合作制企業實行屬地登記管理;改組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由企業原登記機關登記管理。第二十條股份合作制企業設立登記,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全體投資人* * *連同委托代理人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和《投資協議》向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登記。

投資協議的內容包括:

(壹)投資者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投資金額、投資期限、投資方式和支付期限;

(三)擬設立企業的名稱、經營範圍和組織形式;

(四)受委托登記人的姓名和身份;

(五)投資人簽名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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