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環境審計的基礎理論
(壹)概念
廣義地說,環境審計是對環境管理進行檢查、檢驗和核實。國際商會在專題報告中對環境審計的概念作了陳述,並得到了的普遍認同。“環境審計”是壹種管理工具,它對於環境組織、環境管理和儀器設備是否發揮作用進行系統的、文化的、定期的和客觀的評價,其目的在於通過以下兩個方面來幫助保護環境:簡化環境活動的管理;評定公司政策與環境要求的壹致性,公司政策要滿足環境管理的要求。
(二)內容
1、審查環保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主要審查國家環境保護投資、排汙費、綜合利用利潤留成用於治理汙染的投資、汙染治理專項基金、環保貸款等各項環保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如企業排汙費的征集是否足額及時,使用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2、審查遵守國家環境政策法規的情況。主要審查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按照規定采取了環境保護措施,環境指標是否符合國家的標準,建設項目是否遵守了環保登記等制度。
3、審查與環境問題有關的會計報表。關於環境問題的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的環境活動,都會對企業的會計報表產生影響。必須對這些影響因素的會計處理進行審查,以保證會計報表的真實性。主要審查:環境活動會計估計的正確性及該類會計估計變更所產生的影響,環境管理費用支出會計處理的正確性,違反環境法規支付罰金的會計核算,已知環境負債的確認和報告,或有環境負債的計量與揭示等。
4、驗證環境報告的真實性。根據有關環境法規要求,壹些單位或項目要向環境管理部門提交有關環境報告。環境報告審計,主要是通過驗證報告中有關內容的真實性來對企業進行監督,保護環境,促進企業合理發展。如驗證環境管理措施是否已實施,環境保護投入的資金是否足額到位,環境保護工作是否取得了預計的效果,環境報告中所列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是否真實,環境報告的編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
(三)重要意義
從環境審計的形成和發展趨勢來看,為促進和保護生活環境、改善生產環境、治理自然生態環境,推動社會及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我國開展環境審計已是壹項迫切任務,具有重要意義。
1、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資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造成環境問題的根源是人類在生產和消費活動中對自然資源和環境資源的不合理開發、過度利用以及在該過程中排放到自然環境中的廢物。當生產和消費對環境資源的消耗量超過資源的合理開采供給量時,就會影響和損害自然環境。開展環境審計可以監督和評價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在環保法律實施過程中的執行情況和環境管理責任的履行,又能促使企業主動地將企業發展與環境保護聯系起來,最大限度地實現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壹。
2、適應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企業是社會經濟活動的載體,在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它壹方面不斷向社會提供產品,另壹方面又不斷地消耗各種原料和產品。同時,壹些企業在生產的過程中,也在不斷地向周圍環境排放廢物,造成企業的外部不經濟的後果。企業要長遠發展,就必須在獲得直接經濟效益時,努力消除這種外部不經濟性,使廢物治理費用內部成本化。而開展環境審計的目的,正是要推動企業的經濟責任與環境責任相互融合,更好地實現這種轉化。
3、環境審計是環境管理系統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首先,開展環境審計是審計的本質要求。審計的本質是證實和評價受托經濟責任,針對有關項目和活動的環境方面以及環境管理系統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證實政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環境責任的履行情況。其次,環境審計通過開展對環境管理系統的監督和評價,成為環境管理系統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
二、我國環境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環境審計是壹個新的審計種類,在我國剛剛起步,尚無成形經驗可循。根據近幾年開展環境審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看,存在著意識淡薄、內容單壹等問題,需在今後的工作中不斷克服和改進。
(壹)環境審計意識淡薄
我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壹直存在著重生產、重利潤、輕環保的現象,為此付出了慘重的代價。近幾年雖有所好轉,但我國環境保護工作仍存在著起步較晚、宣傳不夠的現象,導致人們參與環保活動的熱情不足,環境知識欠缺,環保意識淡薄。環境審計因處於剛剛起步階段,開展環境審計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還沒有被社會所公認,也沒有被審計人員所深刻認識,無法發揮環境審計的監督作用。加強環境保護與管理,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需要加強保護環境的宣傳,提高全民族環境意識,自覺做好環保工作。只有加大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發揮新聞媒介的作用,使環保意識深入人心,形成保護環境的良好社會風氣,並能自覺接受環境審計的監督,營造壹個良好的環境審計氛圍。
(二)環境審計範圍狹窄
總的來說,環境審計範圍決定於環境層次。環境層次大體上可分為企業生產經營環境、居民生活環境、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環境、國家資源開發環境、生態平衡環境和人類生存繁衍環境六種。由於受審計技術條件和審計人員的科技水平限制,我國目前環境審計的範圍主要是環境保護的措施及治理方法,也就是說只能局限於審計保護、治理改善生產經營環境等幾方面。高層次的整體的環境問題,技術含量高、涉及面廣,要有較高的環保專業水平,如生態平衡環境和人類生存繁衍環境等方面的審計目前還不曾涉足。隨著審計技術和審計人員科技水平的不斷提高,對技術含量高、涉及面廣的生態平衡環境和人類生存繁衍環境等方面進行審計將成為必然,這也是環境審計發展的需要。
(三)環境審計的程序沒有統壹模式
雖然環境審計的過程是向著高級、客觀、綜合、概括的方式發展,但是目前環境審計大多仍按財務收支審計的程序進行,沒有壹個統壹的、完整的審計模式,由此看來,它還不是壹個有大量經驗可供吸取和研究成果可供利用的成熟領域。伴隨著環境審計的廣泛開展,在總結國內外環境審計經驗和理論的基礎上,審計機關應盡快研究制定環境審計程序,以便順利開展環境審計工作。
(四)環境審計缺乏標準
我國現已頒布了6部環境保護法律,13部與環境相關的資源保護法律以及395項環境標準,基本形成了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監督體系,為環境審計提供了壹定的參考依據。但與發達國家現已制定的環保法律、法規相比,還相差懸殊。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有壹部分是空白,審計人員只能依據現有的會計準則做出判斷,客觀上給審計人員的工作造成了壹定的困難。由於我國目前沒有完整的環境保護標準,造成環境審計的依據不足,致使環境審計缺乏應有的客觀性,難以發揮環境審計的作用。為順利開展環境審計工作,審計部門應對現有法規的完善程度、可操作性、執行組織、監督辦法及懲罰的實施等方面,結合實際進行研究,完善審計標準,使環境審計做到有法可依。
三、加強我國環境審計管理的對策
(壹)拓寬環境審計的領域
目前,進行的環境審計項目主要是環保資金財務收支審計和環境政策合規性審計,環境審計內容範圍狹窄。因此,需要拓展環境審計項目的內容範圍:
1、環境政策法規審計。環境政策法規是國家或地方政府為實現環境保護目標而制定的法律、規章、制度等。對環境政策法規執行開展審計,是環境管理審計的重要方面。審查執行政策法規的具體規定,諸如排放標準、排汙收費標準是否合理;執行政策法規措施的手段是否可行;評價政策法規執行的實施效果,發現存在的問題。
2、環境績效審計。環境績效審計主要是對資金分配使用的合理性及對環保投資項目的效益性進行的審查。審查被審單位利用環保資金是否有效率;被審計單位利用環保資金的效果性;環保資金利用過程中的經濟性、節約性;提出提高資金利用效率、效果的建議。
3、環保投資項目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計。環保投資項目主要包括工業汙染防治項目、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生態保護項目等。審查項目的必要性、技術可行性與經濟合理性;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合規性、合理性項目資金來源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查工程質量情況,審查建設項目是否符合“三同時”制度;審查工程進程中資金利用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審查項目投入使用後的運行效率效果。
(二)加快環境審計立法
審計機關可以對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政府環境保護投資預算執行情況,國有金融機構環保信貸資金,國有企業排汙費,環境支出等,各種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進行監督。但如前所述,環境審計在我國處於起步階段。有關環境審計的法律法規體系還未建立,如環境審計中進行財務審計。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的內容和方式;環境審計體系的基本模式;環境審計報告等內容的環境審計的基本框架尚未建立;同時目前尚未有關民間審計機構參與環境審計的明文規定等也無實踐經驗可言,所以,我們應加強國際間環境審計的交流和合作,參照國際環境審計經驗,盡快建立有關的法律法規體系,使環境審計合法化,標準化,成熟化。
(三)健全環境審計質量管理體系
首先,要建立環境審計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審計負責人終極質量控制制度和審計工作底稿的多級復核制度,只有將審計質量控制的職責落實到每壹個崗位和人員,才能使審計質量得到保證。在具體項目的質量控制上,應實施以環境審計負責人為終極控制的質量控制機制。在審計工作中,任何項目審計都避免不了編寫審計工作底稿,而審計工作底稿往往是由壹名審計人員編制、復制或摘錄的,受業務素質的影響,審計人員對有關業務的判斷、處理往往會出現失誤。因此,在項目審計結束、審計工作底稿完成之後,通過壹定的程序、經過層層復核顯得十分必要。為此,審計機關應該建立審計工作底稿的多級復核制度。
其次,要建立環境審計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引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環境審計質量下降、環境審計風險加大,從而對相關審計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制度,以強化環境審計人員質量意識。目前環境審計屬於國家審計機關的壹種行政行為,導致審計人員缺乏質量意識。建立環境審計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審計人員的責任,是提高環境審計質量的有效措施。
(四)建立環境審計機構
受我國國情的限制,在長時間內國家審計在環境審計中必然起到主導作用,審計機關是未來很長時間內環境審計的主體。但是我國審計機關內環境審計機構的設置情況還不完善,環境審計人員的配備也不理想,因而使得環境審計碰到人員少、任務重的現實障礙,制約了環境審計作用的發揮。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審計機關尤其是基層審計機關應該盡快完善環境審計機構的設置,在審計機關內部設置相應的環境審計機構,比如市級審計機關設置環境審計處、縣級審計機關設置環境審計科,配備專門的環境審計人員,負責轄區內的環境審計工作。
環境審計具有區域性的特點,需要加強區域內審計機關的協調,鑒於我國審計機關的設置情況,可以考慮設置區域內環境審計協調委員會。比如在太湖流域設置水汙染綜合治理環境審計協調委員會,專門負責太湖流域水汙染環境審計的協調活動,使太湖流域各審計機關在水汙染治理環境審計時統壹行動,全流域“壹盤棋”,這樣環境審計的作用才能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