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無障礙設施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交通、文化和旅遊、商務、衛生、城市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第五條殘疾人聯合會、養老機構等單位應當收集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社會成員的無障礙需求,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加強和改善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意見和建議,開展社會監督,協助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宣傳,普及無障礙環境知識,提高全社會的無障礙環境意識。第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和其他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促進無障礙技術和產品的開發、應用和推廣,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贈或者誌願服務。第八條在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築和居住區時,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相關標準建設配套的無障礙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設計單位在設計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相關標準,設計配套的無障礙設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相關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無障礙設施建設相關標準進行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相關標準和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對無障礙設施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人員進行必要的無障礙環境知識培訓。第九條對城鎮已建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築和居住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規劃並組織實施。
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由所有者或管理者負責。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通過協議方式確定無障礙設施改造的責任。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對下列場所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
(壹)特殊教育、康復、寄養、社會福利等場所;
(二)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
(三)文化、旅遊、教育、體育、醫療衛生、休閑娛樂等公共服務場所;
(四)城市的主要道路、人行道、人行天橋和地下通道,以及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客運碼頭等公共交通場所;
(五)金融、郵政、電信、商業等公共服務場所。第十壹條城市道路的人行道交通信號設施應當逐步配備語音提示裝置。
城市公共汽車、軌道交通車輛、客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根據無障礙環境的要求,配備字幕和語音報站系統。第十二條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客運碼頭等公共交通場所應當根據需要配備輪椅等輔助器具,並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設置低層服務臺、購票設施、候車座位和綠色通道。
有條件的城市公共汽車和出租汽車運營單位應當配備壹定比例的方便輪椅乘客使用的無障礙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