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加大對信息化發展的資金投入,引導和支持社會資金投資信息化建設。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是本行政區域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信息化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化相關工作。第六條 對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信息化規劃與建設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信息化發展規劃以及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發布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部門、本系統信息化專項規劃,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報其備案。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和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要求,實行集約化建設和管理,提高基礎設施利用率,防止重復建設。第九條 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等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實行城鄉統籌、互聯互通、信息資源***享。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制定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融合發展目標和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在業務、網絡和終端等層面的融合。第十條 商業開發建築物內的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等信息管線和配線設施以及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信息管道,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與建設項目同時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已建建築物駐地網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尊重業主選擇,對所有電信、廣播電視、互聯網業務經營者和其他駐地網建設方開放,實行平等接入、公平競爭。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農村信息化發展,引導完善農村基礎信息網絡,整合農村信息資源和農村信息業務應用系統,構建農村信息綜合服務平臺,建立城鄉壹體化的綜合信息服務體系,提高農村信息化服務水平。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工程預算、建設、維護和管理制度。第十三條 信息工程應當符合信息化規劃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財政性資金新建、改建、擴建的信息工程,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其他部門審查的,從其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對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工程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設計施工方案報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信息工程建設應當依法招標投標。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工程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工程監理制和質量負責制。
承擔信息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資質。信息工程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第十五條 信息工程建設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性能測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信息工程性能測試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