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八條從事非營利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2)網站地址和服務項目;(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範圍,並已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完整的備案材料進行記錄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