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二。利用互聯網進行廣告活動,適用《廣告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規則三。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體,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宣傳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前款所稱互聯網廣告包括:
(壹)含有推廣商品或者服務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形式的廣告;
推銷商品或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
(三)推廣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
(四)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展示中的廣告,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關於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規定進行展示;
(五)其他通過互聯網媒體宣傳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第四條?鼓勵和支持廣告行業組織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推進互聯網廣告行業誠信建設。
第五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計、制作、代理或者在互聯網上發布廣告。
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和煙草廣告。
第六條?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七條?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並明確標註為“廣告”,以便消費者識別其為廣告。
付費搜索廣告應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開來。
第八條?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網頁上以彈窗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標註關閉標誌,確保壹鍵關閉。
不欺騙用戶點擊廣告內容。
未經許可,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郵件中附加廣告或廣告鏈接。
第九條?互聯網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互聯網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條?互聯網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主發布互聯網廣告所需的主體身份、行政許可、引用內容等證明文件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廣告主可以通過自有網站或者具有合法使用權的互聯網媒體發布廣告,也可以委托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廣告。
互聯網廣告主委托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廣告時,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可以確認的方式通知向其提供服務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
第十壹條?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並能夠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決定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互聯網廣告發布者。
第十二條?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互聯網廣告業務登記、審核和檔案管理制度;對廣告主的名稱、地址、有效聯系方式等主要身份信息進行核查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查更新。
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完整的廣告。
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配備熟悉廣告法律法規的廣告審查人員;有條件的還應成立專門機構負責互聯網廣告的審查。
第十三條互聯網廣告可以通過廣告需求者平臺、媒體平臺、廣告信息交流平臺提供的信息整合和數據分析服務,以程序化購買廣告的形式發布。
通過程序化購買廣告發布的互聯網廣告,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應當明示廣告來源。
第十四條廣告需求方平臺是指整合廣告主需求,為廣告主提供發布服務的廣告主服務平臺。廣告需求方平臺的運營者是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和廣告運營者。
媒體平臺是指整合媒體資源,為媒體所有者或管理者提供程序化廣告分發和篩選的媒體服務平臺。
廣告信息交換平臺是提供數據交換、分析匹配、交易結算等服務的數據處理平臺。
第十五條廣告需求方平臺、媒體方平臺、廣告信息交流平臺、媒體方平臺成員經營者在訂立互聯網廣告合同時,應當核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身份證明文件、真實姓名、地址、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檢查更新。
媒體平臺經營者、廣告信息交流平臺經營者、媒體平臺會員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技術和管理措施,制止其明知或者應知的違法廣告。
第十六條互聯網廣告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a)提供或使用應用程序、硬件等。對他人正當經營的廣告進行攔截、過濾、遮蓋、快進等限制;
(二)網絡通道、網絡設備、應用程序等的使用情況。破壞廣告數據的正常傳輸,篡改或者屏蔽他人合法的商業廣告,擅自加載廣告;
(三)利用虛假統計數據、傳播效果或者互聯網媒體價值誘導虛假引用,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條?不參與互聯網廣告經營活動,僅為互聯網廣告提供信息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止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
第十八條?對違法互聯網廣告的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難以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移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廣告主所在地或者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最先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接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行使管轄權。
對廣告主發布的違法廣告的行政處罰,由廣告主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違法廣告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涉嫌違法的有關當事人,調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三)要求涉嫌違法的當事人限期提供相關文件;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互聯網廣告的合同、票據、賬冊、廣告作品、背景資料,通過截屏、存頁、拍照等方法確認互聯網廣告內容;
(五)責令暫停發布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違法廣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互聯網廣告的技術監測記錄,可以作為對違法互聯網廣告進行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壹款規定,利用互聯網廣告宣傳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服務,或者發布禁止發布的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處罰;違反第二款規定,通過互聯網發布處方藥、煙草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壹款第十四項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互聯網廣告,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壹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明示關閉標誌並確保壹鍵關閉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違反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欺騙手段誘導用戶點擊廣告內容,或者未經許可在用戶發送的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的,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改正,並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壹)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以程序化購買方式發布的廣告未標明來源的;
(二)媒體平臺經營者、廣告信息交流平臺經營者、媒體平臺會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互聯網廣告活動違法而不予制止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廣告法和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9月+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