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訂單號發布。國家質檢總局100。
發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生效日期2008-09-01
到期日期-
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國家質檢總局第壹條為加強化妝品標簽監督管理,規範化妝品標簽標註,防止質量欺詐,保護消費者人身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和其他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和銷售的化妝品(含分裝)的標識和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化妝品是指應用於人體(皮膚、毛發、趾甲、嘴唇和牙齒等)的產品。)以清潔、保養、美化、修飾、改變容貌或者糾正人體體味並使其保持良好狀態為目的,通過塗抹、噴霧、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
本規定所稱化妝品標簽,是指化妝品生產者、銷售者用於表示名稱、質量、功效、用法、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描述的總稱。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職權範圍內負責組織全國化妝品標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化妝品標簽的監督管理。第五條化妝品標簽應當真實、準確、科學、合法。
第六條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明化妝品名稱。
化妝品名稱壹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並符合以下要求:
(壹)商標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通用名稱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表示或者暗示醫學功能的詞語,但可以使用表示主要原料、主要功能成分或者產品功能的詞語;
(三)屬性名稱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不得使用抽象名稱;已確定的產品名稱可以省略。
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標註標準中規定的名稱。
第七條化妝品標註“陌生名稱”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在相鄰位置以相同字號標註產品名稱;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
同名化妝品,適用於不同人群,不同顏色和香味的,應在名稱中或明顯位置標明。
第八條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明化妝品的實際生產加工地。
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場所按行政區劃至少標註到省級。
第九條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明制造商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並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標註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壹)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應當標明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2)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上可以標註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和地址或者只標註集團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三)受委托企業有委托加工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註明受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受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只註明受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受委托企業無其加工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註明受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受委托企業的名稱。
(四)分裝化妝品應當單獨標註實際生產加工企業名稱和分裝者名稱、地址,並標明分裝字樣。
第十條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明化妝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用日期。
第十壹條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明凈含量。凈含量的標註按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執行。液體化妝品以體積表示凈含量;固體化妝品按質量標註凈含量;半固體或粘稠狀化妝品,凈含量應以質量或體積表示。
第十二條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明所有成分清單。標記方法和要求應符合相應的標準。
第十三條化妝品標簽應當標註企業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號或者註冊企業標準號。
化妝品標簽必須包含產品質量檢驗證書。
第十四條化妝品標簽應當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生產許可證的標誌和編號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化妝品根據產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標識中難以反映產品全部信息的,應當在說明書中予以補充。使用說明要通俗易懂,需要的時候要有附圖說明。
使用或儲存不當易損壞或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妝品,以及適合兒童等特殊人群使用的化妝品,必須標註註意事項、中文警示說明,以及符合保質期和安全要求的儲存條件。
第十六條化妝品標簽不得標註下列內容:
(1)誇大功能,進行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的內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功能的內容。
(三)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或者混淆的產品名稱。
(四)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禁止的內容。第十七條化妝品標簽不得與化妝品包裝(容器)分離。
第十八條化妝品標簽應當直接標註在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位(包裝)上。有說明書的化妝品應附在產品的最小銷售單位(包裝)上。
第十九條透明包裝化妝品,通過外包裝可以清晰識別內包裝或者容器上的全部或者部分識別內容,可以不重復外包裝上的相應內容。
第二十條化妝品標簽的內容應當清晰、醒目、耐久,便於消費者識別和閱讀。
第二十壹條化妝品標識,除註冊商標標識外,其內容必須用規範中文。使用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應當與漢字有對應關系,並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化妝品包裝(容器)最大表面積大於20平方厘米的,化妝品標簽中強制標註內容的字體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除註冊商標外,標識中使用的拼音和外文字體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
化妝品包裝(容器)最大表面積小於10平方厘米,凈含量不大於15克或15毫升的,其標識可以只標明名稱、生產廠商名稱和地址、凈含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有效期。產品有其他相關說明材料的,可以在說明材料上標註其他應當標註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化妝品不得以下列形式標註:
(壹)利用字號、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
(二)擅自更改化妝品標簽中的化妝品名稱、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生產批號和有效期;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標註形式。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化妝品標簽無化妝品名稱或者標簽名稱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654.38+0萬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化妝品標簽未標明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地或者生產者名稱、地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654.38+0萬元罰款。
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五條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未按規定標註凈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化妝品標識未標註完整的成分清單,標註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應標準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654.38+0萬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未標註產品標準編號或者質量檢驗合格證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654.38+0萬元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未依法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654.38+0萬元罰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654.38+0萬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654.38+0萬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654.38+0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實施。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十六條進出口化妝品標簽的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008年9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