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妝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名稱或者地址發生變更(生產場所未發生變更),或者在中國境內負責進口化妝品行政許可的單位名稱或者地址發生變更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變更生產企業名稱或者地址信息。經審查符合要求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化妝品行政許可批準文件(備案憑證)和已受理但未完成行政許可(備案)的相關資料進行壹次性審查。
進口化妝品涉及企業名稱或者地址變更的,申請人應當將行政許可申報責任單位在中國的授權委托書重新備案。
二。申請變更企業名稱或者地址信息時,申請人應當填寫《化妝品生產企業名稱或者地址變更申請表》(生產場所不變),並同時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變更名稱或者地址的(生產場所未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件或者經公證的復印件、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當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出具的生產企業生產場所未發生變更的證明文件。
進口化妝品涉及生產企業名稱或者地址變更的(生產地未發生變更),應當提交生產國政府主管部門或者相關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以及申報中國進口化妝品行政許可責任單位的委托書復印件。其中,因企業間收購、兼並導致生產企業名稱發生法律變更的,還可提交雙方簽訂的收購、兼並合同復印件。證明文件應當翻譯成標準中文,中文譯本應當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
進口化妝品涉及在華責任單位名稱或地址變更的,應提交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
三、經審查同意變更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許可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受理中心)提交壹次性更換原行政許可核準書(備案證明)和行政許可決定書副本的申請。不能申請壹次性更換行政許可文件(備案憑證)的,應當向受理中心提交聲明,經批準後方可更換行政許可文件(備案憑證);未在收到行政許可決定後3個月內提出更換行政許可批準文件(備案證明)申請的,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處提交聲明,經批準後方可更換行政許可批準文件(備案證明)。
對已經受理但尚未完成的化妝品行政許可(備案)事項,行政許可(備案)事項完成後,應當在行政許可批準文件(備案證明)或者相關決定中註明變更後的企業名稱或者地址。
4.國內化妝品生產企業名稱或地址變更涉及公司合並或新設合並或公司分立設立全資子公司的,按照《關於國內保健食品化妝品批準證書變更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衛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60號[2011])執行。
受理中心和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評價中心(以下簡稱評價中心)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關工作。其中,受理中心負責受理申請材料、出具行政許可決定和更換行政許可文書(備案憑證);評價中心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和批準,及時修改數據庫中的產品相關信息並將材料歸檔,組織修改和完善評價審批信息系統,確保相關工作按時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