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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公***資源交易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建設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公***資源交易市場,規範公***資源交易管理,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公***資源,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被授權的組織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第三條 公***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第四條 本市公***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列入目錄的公***資源交易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競爭性談判、詢價、單壹來源采購等方式進行。第二章 管理機構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設立公***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資源交易重大問題的決策,統籌協調公***資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項。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公***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資源交易實行統壹監督管理,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壹)依照法律、法規,制定公***資源交易的程序和管理制度;

(二)對公***資源進場交易項目的交易過程實施監督;

(三)建立和管理公***資源交易評審專家庫;

(四)依法對公***資源交易中的代理行為實行監督管理;

(五)受理公***資源交易投訴,依法查處公***資源交易中的違法行為;

(六)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公***資源交易中的分包、轉包和其他履約行為進行監督。第七條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管理、財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農業、水利、林業、環境保護、商務、房地產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資源交易管理監督有關工作。

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對公***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審計、監察。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建立公***資源交易中心,作為公***資源集中交易場所,為公***資源交易活動提供統壹規範的服務。第三章 交易目錄第九條 下列項目應當列入公***資源交易目錄:

(壹)依法應當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政府采購項目;

(三)市屬非競爭性國有獨資企業通用類貨物采購項目;

(四)國有產權、股權交易項目;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項目;

(六)特許經營項目,經營性戶外廣告使用權或者租賃項目;

(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租賃項目;

(八)排汙權等環境資源交易項目;

(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使用公***資金的建設項目;

(十)其他應當列入目錄的交易項目。第十條 公***資源交易目錄由市、縣公***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報市、縣人民政府審定後公布實施。公***資源交易目錄每年修訂壹次。

公***資源交易目錄制定、修訂,涉及重大公***利益的,應當公開征求意見。第十壹條 列入公***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進入公***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市轄區公開招標限額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由區人民政府自行采購。第十二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公***資源交易項目或者國有資產處置、國有產權及股權交易項目,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確定公***資源交易中介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十三條 公***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平臺,及時發布公***資源交易信息,公示公***資源交易結果。第十四條 進場交易的公***資源交易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交易條件。

公***資源交易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交易:

(壹)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交易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依法應當審批、核準而未審批、核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 公***資源交易項目單位可以根據項目需要,提出競爭主體資格條件。設定的競爭主體資格條件,應當有利於公平競爭,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排斥、歧視潛在的競爭主體,禁止行業壟斷、地區封鎖。第十六條 變更公***資源交易方式的,須經項目原審批部門核準並報公***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重大公***資源交易項目交易方式的變更,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未達到依法必須招標的規模和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采取其他交易方式,具體交易方式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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