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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對違法企業有什麽權力

有行政處罰的權利,包括罰款、責令關停等,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汙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壹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汙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汙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擴展資料:

環保部門的監督權: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汙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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