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2、向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3、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4、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5、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6、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綜上所述,環境保護局是原政府職能部門,2018年國家環境保護部已經更名為生態環境部,各省環保廳陸續更名為生態環境廳,而環保局也相繼更名為生態環境局。“環境保護”改為“生態環境”,更大的目的是在於職能的調整。環保局管理範圍有:涉及廢氣、廢物、汙水、環境汙染、環境保護等與環境汙染、保護有關的部分。環保局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受國務院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汙染物的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