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統計的內容包括環境質量、環境汙染及其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環境管理以及其他相關的環境保護事項。
環境統計的種類有:普查和專項調查;定期調查和不定期調查。定期調查包括統計年報、半年報、季報和月報。第三條環境統計工作實行統壹管理、分級負責。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務院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對全國環境統計實行統壹管理,制定環境統計規章制度、標準規範和工作計劃,組織環境統計科學研究,部署和指導全國環境統計,收集、管理和公布全國環境統計。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環境統計工作。第四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環境統計能力建設,將環境統計信息化建設納入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環境統計信息系統,有計劃地為本部門統計機構和管轄系統配備現代信息技術,提高環境統計信息處理能力,滿足管轄範圍內的環境統計信息需求。第五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環境統計的任務和本地區、本部門環境管理的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環境統計的領導和監督:
(壹)將環境統計發展納入環境保護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2)建立和完善環境統計機構;
(三)安排和保障環境統計業務經費;
(四)按時完成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下達的統計任務,采取措施保證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不得隨意刪除或者修改統計數據;
(五)開展環境統計科學研究,改進和完善環境統計制度和方法;
(六)建立環境統計獎懲制度。第六條環境統計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如實提供環境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第二章環境統計機構和人員第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專門的統計機構,統壹管理環境統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司(廳、局)負責本司(廳、局)業務範圍內的專業統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指定有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環境統計工作。第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計機構(以下簡稱環境統計機構)的職責是:
(壹)制定環境統計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和完善環境統計指標體系,歸口管理環境統計調查項目;
(三)開展環境統計分析和預測;
(四)實施環境統計質量控制和監督,采取措施保證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五)收集、匯總、核實環境統計數據,建立和管理環境統計數據庫,向社會公眾提供發布的環境統計信息;
(六)按照規定向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環境統計資料;
(七)指導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調查對象的環境統計工作;組織環境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
(八)開展環境統計科學研究和國內外環境統計交流與合作;
(九)負責環境統計的保密工作。第九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能機構負責業務範圍內的統計工作,其職責是:
(壹)編制業務範圍內的環境統計調查計劃,報送同級環境統計機構審查,並按規定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收集、匯總、審核業務範圍內的環境統計資料,並根據調查方案的要求上報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應的相關職能機構,抄報同級環境統計機構;
(三)開展環境統計分析,對本部門的業務工作提出建議。第十條環境統計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環境統計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環境統計職責是:
(壹)完善環境測量和監測系統,建立健全生產活動和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會計制度;
(二)按照規定報送和提供環境統計資料,管理本單位的環境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環境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