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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基本準則規定,它包括可靠性、相關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實質重於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和及時性。

(壹)可比性

同壹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壹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註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壹致、相互可比。

(二)實質重於形式

這裏的“實質”強調經濟業務的經濟實質,“形式”強調經濟業務的法律形式,即經濟實質要重於法律形式。

實質重於形式要求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三)重要性

重要性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財務報告中提供的會計信息的省略或者錯報會影響投資者等使用者據此做出決策的,該信息就具有重要性。重要性的應用需要依賴職業判斷,企業應當根據其所處環境和實際情況,從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大小兩方面加以判斷。例如,企業發生的某些支出,金額較小的,從支出受益期來看,可能需要若幹會計期間進行分攤,但根據重要性要求,可以壹次計入當期損益。

(四)謹慎性

謹慎性要求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謹慎性的應用並不允許企業設置秘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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