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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工作的領導。本辦法的貫徹實施由省計劃經濟委員會會同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負責;本辦法貫徹實施的監督檢查由省政府法制局負責。

各市、地、州、縣人民政府(行署)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組織貫徹實施本辦法的行政主管機構和監督檢查機構。第二章 落實企業經營權第三條 完善和發展承包經營責任制。通過理順產權關系,實施國家確定的資產經營形式,把資產經營效益作為承包的主要內容,由單純利潤承包轉變為資產經營承包。資產經營承包是以企業占用國有凈資產數額,即企業全部資產減去企業凈負債的總資產為對象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形式。實行全員資產承包的企業,應實行全員風險抵押,全員對國有資產經營狀況負責。

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必須明確規定國有凈資產保值、增殖和上交利潤等主要指標。承包基數,由國有凈資產增殖的上繳利潤兩部分組成,原則上依據企業占用國有凈資產數額和銀行貸款利率及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

有條件的企業,可實行“稅利分流、分管分用、稅後還貸、稅後資產承包”的辦法。在完善各類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同時,對國有企業的資產經營從價值形態上實行有效管理,使企業切實承擔起國有資產保值、增殖的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授權部門應為企業進行股份制試點創造條件。凡是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都可以進行股份制試點。股份制試點須報體改部門並由其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企業可以實行租賃經營制。租賃經營制是在不改變企業全民所有制性質的條件下,國有授權單位為出租方,將企業有期限地交給承租方經營。承租方可以是任何經濟組織和個人。實行租賃的企業,出租方與承租方應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包括國有資產保值、增殖以及租賃費等主要內容。第四條 除法律和國務院有特殊規定的產品、商品外(以國家發布的產品目錄為據),企業都有權生產經營。企業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生產經營範圍,實行跨區域、跨行業、跨所有制經營,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第五條 地方政府和部門對外地企業或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區經營或銷售的,要在場地、設施、稅費、服務等方面與本地企業、商品壹視同仁,不得采取封鎖、限制及其他歧視性措施。第六條 企業對指令性計劃供貨的物資,有權要求與供貨方簽訂合同。合同應當包括供貨品種、規格、材質、數量、時間、雙方權利及義務、法律責任等主要條款。供貨方未履行合同的,企業向下達計劃的單位申訴後仍未得到解決時,有權停止生產指令性產品,並可以根據本企業蒙受損失情況,依照有關合同法規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追究違約責任。企業對指令性計劃供應的物資,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並另行采購。第七條 省有關部門應為企業獲得進出口權創造條件。沒有進出口權的企業,可以不受地區和行業限制,在全國範圍內選擇外貿代理企業,多口岸從事進出口業務,並有權與外貿代理企業***同與外商談判,也可在外貿代理企業設立業務部或分公司。企業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外直接承攬工程、進行技術合作或提供其他勞務。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和年出口創匯1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可根據業務需要,確定本企業經常出入境的業務人員名額。出入境手續,省屬企業報省主管部門批準,市屬以下企業報市主管部門批準。省和市外事、經貿、人事、公安、外匯管理等部門在具體審批方式上,建立集中審批機構,對出入境手續實行壹次性審批。

除國家明令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國家控制的少數商品外,易貨貿易的商品不需辦理進出口審批和許可證手續;不受經營範圍和專業分工的限制,允許企業自主選擇運輸方式和接發貨口岸。第八條 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企業用技術、設備、半成品和成品到省外投資辦企業的,用留用資金或自籌資金在省外投資或舉辦非貿易性合資、合作和獨資企業的,在省外籌資興辦企業的,均由企業自主決定。

企業遵照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地區發展規劃,以自有資金和自籌資金(不包括銀行貸款)從事生產性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能夠自行解決建設和生產條件的,由企業自主決定立項,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並接受監督。企業自籌資金要經登記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進行驗資,驗資後應出具驗資證明。企業獲得驗資證明後,政府有關部門應出具認可企業自主立項的文件,經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由企業自主決定開工。

使用國內資金的建設項目,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時,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新開工項目列入本年度計劃的,政府職能部門不審批開工報告。外商直接投資的建設項目按權限應由省有關部門審批的,只審批項目建議書,不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但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報政府授權部門備案。審批部門在接到企業報告後,按照有關審批期限的規定,逾期不答復的,企業可視同批準,組織施工。

企業利用政府投資和國內銀行貸款從事生產性建設,在征得投資方同意的前提下,由企業自主決定立項和開工。

企業在不違反當地城市建設規劃前提下,可自主決定廠區內的建設項目,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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