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貫徹和執行與食品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全市食品生產行業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
(三)負責新建、改建、擴建食品生產規模企業的初步資質審查和開工驗收;
(四)負責全市食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定產品質量標準;
(五)負責指導市、縣(市)食品協會和食品專業協會,縣(市)食品生產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食品生產管理。
各級工商、技術監督、衛生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壹定的技術和管理人員;
(二)有壹定的註冊資本;
(三)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和房屋;
(四)生產工藝必需的設備和技術條件;
(五)相應的檢驗設備、儀器和計量器具;
(六)保證生產的規章制度;第六條需要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應當向縣(市)或者市食品生產行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方可辦理其他審批手續。第七條食品生產企業改建、擴建和開發新產品,必須報食品生產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辦理其他手續。第八條食品生產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其產品必須經當地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經市食品生產行業管理部門審核,由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
企業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規定的產品和質量標準組織生產。第九條市食品生產行業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許可證》進行年度檢驗。第十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分別設立原料倉庫、生產車間、產品檢驗室、成品倉庫和工具倉庫。
生產車間應有更衣室和流水洗手場所,配料間、生產間和成品間應分開設置。第十壹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制作生產工藝流程圖,制定技術操作規程或者操作要點。工藝流程應符合食品生產的要求,不得出現工序顛倒或交叉。第十二條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料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要求,制定環境、人員、車間、工藝、原料、產品、儲存等管理制度。第十四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配備專門的質量衛生檢查員,檢查員應當經有關部門培訓後方可上崗。第十五條食品生產企業出廠前必須經過檢驗,並必須經當地衛生檢驗部門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第十六條產品包裝必須嚴格執行《食品標簽通用標準》,食品標簽上必須印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第十七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配備專(兼)職統計員,進行生產統計。按月、季、年向食品生產行業管理部門提交生產和財務報表。第十八條食品生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食品或者類似食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二)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生產許可證號、名優標誌、廠名、廠址、食品產地的;
(三)標註的指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舊換新的;
(五)食品包裝未標明《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
(六)未標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限的;
(七)標簽上沒有中文標識。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由食品生產行業管理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未經食品生產行業管理部門審批,擅自進行生產活動或進行改建、擴建的,限期辦理審批手續,並處以500至2000元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即從事生產的,責令限期補足,並處以3000元至5000元罰款。
(三)違反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未按要求設置生產必需的倉庫、配料間、生產間、檢驗間,違反工藝流程和技術操作規程等。,責令立即改正或者按要求設置,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九條、第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未進行食品生產許可證年檢,食品標簽上未印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立即改正,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生產食品所用的原輔材料無產品檢驗合格證或質量不合格,產品出廠前未經檢驗的,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
(六)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