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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規範再生資源產業發展和經營者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已經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原有使用價值,經回收加工後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類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金屬、廢電子產品、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紙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麻等)。)、廢棄的輕化原料(如橡膠、塑料、動物骨頭、毛發等。)、廢玻璃等。第三條在本市市區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個人(以下簡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和回收經營者備案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再生資源發展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範。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治安管理和經營廢舊金屬項目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出路納入城市規劃。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影響市容市貌的非法占用道路、私設網點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供銷社負責實施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第五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組織,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行業自律規範並監督實施;

(二)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三)反映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建議和要求,維護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權益;

(四)受行業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五)負責再生資源回收人員的管理和培訓。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六條再生資源回收應當實行系統化、規範化管理。鼓勵各行各業和居民積累和出售再生資源,提倡和支持再生資源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第七條再生資源收集、儲存、運輸和處理的全過程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範。第八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行業發展規劃和城市規劃。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後30日內,應當向當地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經營廢舊金屬項目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必須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第九條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商務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十條按照行業發展規劃和城市規劃設立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儲存、分揀、加工和交易的經營者必須進入市場。

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布局合理,不影響市容和環境保護;

(二)具有貯存、初級加工、綜合無害化處理和防止汙染的功能;

(三)有完善的消防設施;

(四)使用面積不少於2萬平方米。第十壹條根據行業發展規劃和城市規劃在社區設置的再生資源回收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不影響社區環境和居民生活;

(二)面積不得超過25平方米;

(三)統壹制作、統壹樣式和標識。第十二條新建住宅區應當預留設置再生資源回收亭的場所。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亭和經批準的網點或者倉儲網點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回收的再生資源應當每日收集並保持清潔,回收攤位外不得堆放物品;

(二)不得在回收攤位內外從事任何形式的加工生產經營活動;

(三)不得塗改、塗抹再生資源回收亭的外觀和標識;

(四)不得改變再生資源回收亭的位置;

(五)嚴格執行防火、治安等管理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保證安全運行。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人員實行統壹登記管理、統壹培訓、統壹證件、統壹車號、統壹服裝標識。規範服務項目、管理制度和服務標準。

流動收購的再生資源應當送至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或者再生資源回收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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