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並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企業法人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地方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在上級登記主管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幹涉。
第五條
國家公司和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核準登記。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登記。
全國性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其他企業由所在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