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減少供應商對信息濫用的擔憂,公司需要向供應商明確說明,敏感信息的使用只對公司供應鏈的發展有幫助,而不是對供應商的效率進行分類和比較,迫使供應商的效率提高到網絡的平均水平;此外,公司還需要利用完整價值鏈分析的結果,與相關供應商壹起改善供應鏈中的壹些低效運作。相反,如果壹個公司以投機的方式使用供應商提供的敏感信息,將對整個供應商網絡產生強烈的負面影響,這將嚴重降低公司的聲譽,缺乏對公司的信任,破壞公司與供應商的關系,大大降低供應商與其合作的意向,最終惡化供應鏈各方的關系,更不用說降低供應鏈中的潛在成本。事實上,實現供應商接觸敏感信息的基礎是供應商對公司的信任(如商譽)。當公司重復使用敏感信息進行完整的價值鏈分析(而不是投機性地使用信息)時,進壹步加強了公司與節點企業之間、節點企業之間的信任。可見,公司在供應商網絡中的聲譽以及供應商對公司商譽的信任程度,會對公司如何利用信息的承諾產生影響,也使其成為管理這些關系問題的最權威機制。第二和第三個主題的前提是價值鏈中的企業願意分析同壹個價值鏈並相互共享信息,並且相信可以因為價值鏈分析的改進而提高績效。除了實現合適的收益率之外,如果完整價值鏈分析的合作項目要求參與公司共同投資壹項特定的資產來改善供應鏈,那麽參與公司必須確信這項投資不會被公司用於其他目的,並且該資產在這個項目之外對公司是低價值的(Williamson,1985)。
在考慮了上述三個不確定因素後,如果之前的業務關系已經在合作公司之間建立了某種信任,則可以假設合作公司之間不會因為價值鏈分析和敏感信息的交換而產生相互揣測(Gulati,1995)。但是,如果壹個節點企業與公司之間沒有足夠的信任,但又願意加入完整價值鏈分析的合作聯盟,那麽公司就需要對新加入的企業采取壹系列正式的控制機制來維持企業之間的相互信任,比如簽訂壹份關於利益和成本分擔、采購量和合作關系長短的合同協議、信息交換的保密協議、共同投資設備、 相互抵押等不同形式的協議,直到企業的績效因價值鏈的改善而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