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已經建立工會的企業和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如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已經建立工會的企業和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如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根據《辦法》第十條,中小企業集中的地區應當開展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區域性工會組織、區域性企業組織應當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在行業相對集中的地區,應當開展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由工會組織與行業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第十二條建立工會的企業,工會主席應當是職工方首席代表;其他職工方代表由企業基層工會推薦,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對於尚未建立工會或者工會組織薄弱、難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職工也可以要求上級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企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派。企業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擔任,也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員擔任。第十三條: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由區域或者行業工會組織推選,經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職工方首席代表由區域工會聯合會或者行業工會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工會組織的,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由本地區、本行業企業職工民主推薦職工代表,從職工代表中民主選舉產生職工首席代表。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代表由本地區、本行業的企業民主推薦,企業首席代表從企業代表中民主選舉產生。第十四條工資集體協商雙方可以聘請相關專業人員作為顧問。職工可以要求上級工會派出的代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人數不得超過協商代表的1/3;企業可以要求工商聯、企業聯合會、商會(協會)等企業組織派出的代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人數不得超過協商代表的1/3。
  • 上一篇:什麽是加密狗?
  • 下一篇:江蘇九州通制藥有限公司去年從我平時工資裏扣了5000多,那我辭職說不交怎麽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