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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項目業主與監理的信息不對稱分析?

目前我國工程項目管理體制已經基本上形成了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 4 項基本制度。相應地建設市場也由原來的二元結構轉化為三元結構——即項目法人(買方)、設計施工承包商(賣方)和監理單位(中介方)。實踐證明,工程監理制度對確保工程建設的質量,保證工程按期完工、提高工程建設的水平、充分發揮項目投資效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在實際運行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目前多數工程項目監理只是起到壹個質量監督員的作用,而在進度、投資等方面發揮作用不大,跟西方發達國家成熟的工程項目管理體制相比較,我國的工程監理還只是處於初始階段。本文運用信息不對稱性產生的委托—— 代理理論,對工程監理制所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為完善建築工程項目監理制度進行探索。

1 監理招投標階段的信息不對稱分析

1.1 監理招投標中的逆向選擇風險

委托代理關系是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而產生的,廣泛的社會分工和企業內部分工,使經濟主體之間產生了大量的委托代理關系。只要在建立或簽訂合同前後,市場參加雙方掌握的信息不對稱,這種經濟關系都可以被認為屬於委托代理關系。所謂信息不對稱,是指締約壹方(代理人)擁有某種信息,而另外壹方(委托人)不擁有,甚至第三方也無法驗證。在建設市場中業主和監理是屬於委托代理關系,業主為委托人,監理為代理人。阿克洛夫(Akerlof)發表於 1970 年的舊車市場模型開創了逆向選擇理論的先河。逆向選擇是指經濟代理人簽訂合同前隱瞞不利信息(甚至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虛假信息)而對委托人造成的不利結果。

工程項目業主利用招標方式選擇項目管理承包商(監理)時,業主為買方,接受報價;監理單位作為賣方,提出投標報價。壹般情況下業主會選擇報價較低的監理企業作為中標者,此時就會發生逆向選擇。報價低者之所以能夠提出最低報價,其原因有 2 個:壹是該投標人實力雄厚,管理能力較強,管理成本函數比其他投標人較低。但是這種情況在監理行業很難出現,因為監理屬於壹種智力技術服務,主要是人的成本,所以,不能像其他生產企業壹樣通過規模效益來實現盈利。二是該投標人並不是哪種實力雄厚的企業,恰恰相反,它是想通過減少人力成本和降低服務質量才進行低價競標的。這時,就出現了逆向選擇的風險,實力差的監理企業中標了,而實力較強的企業由於報價較高被淘汰出局。項目實施的結果是實力差的企業不能滿足工程業主項目管理的需要,最終還是損害了工程項目業主的利益。這正反應了目前建築市場監理取費較低,僧多粥少,競爭激烈,各監理企業為了取得監理項目,競相壓價,造成建設監理市場惡性循環的局面。

1.2 監理招投標中的信息不對稱分析

當業主準備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監理人為其進行工程項目管理時,監理投標人相對業主具有的優勢信息是:

(1)監理投標人自己的資質、信譽和財務狀況。

(2)監理投標人的技術力量和相關的試驗檢測儀器設備情況。

(3)監理企業員工的數量和素質。

(4)監理投標人近年來的經歷和業績。

(5)擬派往招標項目的監理工程師的資格及業績。這些信息是業主很難掌握的。

1.3 招投標階段逆向選擇問題的解決

工程項目監理招投標階段逆向選擇風險主要是由業主和監理擁有的信息量的多少不同而產生的,所以解決逆向選擇風險的壹個思路就是降低或減少這種信息不對程度。

從政府方面來看,必須加強政府的監督管理,維護建設監理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性。壹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包括對監理企業資質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審查與管理等。二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自律組織,加強對從事監理服務的企業或個人有關信息(財務、信譽等)的披露制度。從工程項目業主方面來看,業主組織邀請有關行業專家或委托專業咨詢公司對監理企業投標書進行嚴格審查。監理招標的標的是“項目管理服務”,與工程項目建設中其他標的的區別表現為監理不承擔物質生產任務,只是受項目業主的委托對項目的建設過程提供咨詢管理服務。鑒於監理標的特殊性,招標人選擇中標人的基本原則是“基於能力的選擇”。首先,評標委員會評標時要對監理企業的工程項目管理能力方面的信息進行重點審查,包括招標人的資質、擬派往項目的主要管理人員的素質、近幾年監理單位的業績及獎懲情況、監理單位對所投項目的項目管理計劃任務書等,其次,是監理企業的投標報價,評標時監理企業工程項目管理能力權重分值,應大於投標報價權重分值較多。

2 工程監理合同履約階段的信息不對稱

2.1 履約階段的道德風險及信息不對稱

道德風險在信息經濟學中是指經濟代理人在使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時,損害委托人或其他代理人效用的行為。道德風險出現的根本原因就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信息的不對稱,而代理人又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行為人。這時委托人面臨的是“如何讓他不偷懶”的問題。在建設監理市場上,當業主和監理企業簽訂合同之後,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監理企業相對工程項目業主具有的相對優勢主要有:

(1)監理企業派往工程項目的監理工程師數量不夠,難以滿足工程的需要。

(2)監理工程師的技術業務能力和管理能力較差,無法勝任工作。

(3)監理工程師行為責任風險。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監理工程師未能正確地履行監理工程師合同的職責,在工作中發生的失職行為。二是監理工程師由於主觀上的隨意性未能履行自身的職責並因此造成工程的損失,如關於工程變更索賠的處理決策等,處理不當會給業主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和工期延誤。

(4)職業道德風險,指監理工程師利用工程之便為自己謀私利,如向承包商吃、拿、要等不正之風。

(5)監理工程師項目部內部管理機制的風險,如監理機構各層次的人員職責不清,難免會造成整個工程上的漏洞。

2.2 合同履約階段道德風險問題的解決

工程項目業主和監理企業之間的道德風險問題主要是通過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來解決。

(1)激勵機制。根據產權經濟學的假設,代理人是理性的經濟人,在既定的制度下,代理人的行為目標是借助於委托人提供的條件,最大限度地滿足自己的利益,就是說代理人的行為取決於其生存的制度。有效的制度能夠使代理人的目標與委托人的目標大體壹致,相反,則會使代理人的目標嚴重偏離委托人的目標。這就涉及到激勵機制設計,激勵機制設計的內涵是由於信息不對稱現象,使得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私人信息,不完全了解後者的行為模式,因而進行機制設計,誘使具有私人信息的代理人從自身利益出發作出的行動符合委托人的目標。激勵機制設計的中心問題是如何調動代理人內在的積極性,使其主動為實現企業的最大利益而努力。在建築市場中項目業主和監理企業的關系,是以經濟合同的關系來維持的,所以,業主要想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就必須在委托監理合同中體現激勵機制,即在給定的不對稱信息結構下,通過最優的激勵合同或制度的安排,使得監理人的利益與項目業主的利益相壹致。如監理合同中的合理化建議獎在工程實踐中就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某水電工程大壩業主開始設計采用混凝土重力壩,經監理工程師分析認為采用當地材料壩—— 混凝土面板堆石壩更經濟,僅此建議就為業主節約投資 300 萬元。監理委托合同的設計應充分體現責、權、利壹致的原則,必須讓監理人承擔部分風險,並從這種風險承擔中獲得相應的利益,這樣才能使監理人自覺地約束自己的行為,盡力為工程項目業主做好工程項目管理工作。另外,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根據監理的管理績效給予適當的獎勵。

(2)約束機制。約束機制可以分為內部約束機制和外部約束機制。內部約束主要是通過合同的形式明確監理人的責任和義務,必須讓其承擔壹部分風險。在現有的監理委托合同範本中,這方面條款比較少,就是僅有的條款(關於監理人違約的條款)可操作性也不強,造成了監理工程師有時責任心不強,監理工作的隨意性和彈性較大。筆者建議:壹是對現行監理委托合同的有關監理人責任和義務進行補充和詳細化,使其更有利於對監理的工作進行實際評估。二是可以依照土木施工合同條款,引入履約保證金制度,當監理人沒有完成職責或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時,可以直接追究其責任。三是引入職業責任險。即通過市場手段來轉移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風險,使監理工程師能更好地發揮其個人能力,同時,也保障了業主的利益。這裏的職業責任保險,所針對的是監理工程師根據委托合同在提供服務時由於疏忽行為,而造成業主或第三方的損失,且這種行為在主觀上必須是無意的並僅限於監理工程師專業範圍內的行為。目前,職業責任險在國內尚未開展,有待進壹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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