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壹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是項目的所有者,即建設項目的最後壹個所有者。
2、是工程承包方,即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的單位,它可分為主承包方和分包方;
3.技術顧問,即項目業主聘請的建築師、設計師、工程師等專業技術顧問。
二、安裝工程保險具有以下特點:
1.安裝工程是主要的保險對象。它還可以包括附屬建築項目。
2.安裝工程的風險分布具有明顯的階段性。
3.核保風險主要是人為風險,技術性明顯。
三、科技工程保險包括以下幾點:
1,海洋石油。
2.衛星保險。
3.核電站保險。
擴展數據:
1.建築工程保險:在火險、意外傷害險、責任險的基礎上逐漸演變而來的綜合性保險。其主要特點是:
(1)核保風險的特殊性。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標的大多存在風險。同時,在建項目始終處於動態過程中,各種風險因素錯綜復雜,風險程度加大。
(2)風險保障的全面性。建築工程保險不僅承保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風險,還承保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還可以根據工程風險的具體情況,提供運輸、工地外存放、質保期內的各種風險。
(3)被保險人的普遍性。包括業主、承包商、分包商、技術顧問、設備供應商和其他相關方。
(4)費率的特殊性。建築工程保險采用工期費率,而不是年費率。
(5)保險期限不等。傳統保險的保險期限通常為壹年,到期可以續保;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壹般按建設期計算,即從工程開工到工程竣工。
尤其是大型項目,有的是分期建設,交付使用,所以每個項目的工期都是先有後有長有短。?
第二,安裝工程保險的標的很廣,但和建築工程保險壹樣,也可以分為物質財產本身和第三者責任兩大類。其中,物質財產本身包括安裝工程、土建工程、場地清理費、業主或承包商在場地上的其他財產;
第三者責任是指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施工現場發生事故,造成施工現場及相鄰區域內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保險人書面約定。
三、建築意外保險的定義
1.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是指所有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項目管理,並與建築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都必須按照國家建築法的要求,為該類勞務群體購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在施工總承包的情況下,總承包商應支付意外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之日止。?
3.建築險的保險金額壹般是由建築商根據自己的利益來選擇的。壹般保險費按施工人數或建築面積或工程總造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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