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勞務、銷售或者出租不動產的,應當按照建築勞務發生地和不動產所在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率就地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2.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應當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金額為計稅依據,按照機構所在地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三。《增值稅會計處理財務辦法》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預繳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壹般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提供房地產租賃服務、提供建築勞務、以預收賬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應繳納的增值稅。,根據現行增值稅制度。企業預付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預付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月末,企業應將預付增值稅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未繳增值稅明細科目,借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預付增值稅”科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指定的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