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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企業社保開戶需要哪些資料

建築施工企業辦理職工社會保險事宜需備資料和要求:

社保窗口工作人員將查驗以下資料原件並收取壹份復印件:

1、申報表;

2、《招標文件》;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4、《商務標標書》(實行2009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的建設工程需出具)。

重要提示

(壹)建設工程開工後,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期提取“市建設領域從業人員權益(信息)卡”持卡上崗記錄作為建築施工企業社會保險人員實名參保的依據,辦理參保和扣繳建築施工企業社會保險費的手續,該建設工程項目不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人員停止參保和新增參保。

(二)建設工程開工後,尚未納入“市建設領域從業人員權益(信息)卡”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應及時將實際招用的非本市戶籍農民工的個人信息錄入《建築施工企業社會保險人員增加表》(附件三),辦理人員增加;將停止從業的非本市戶籍農民工的個人信息錄入《建築施工企業社會保險人員減少表》(附件四),辦理人員減少。

以上表格均需打印紙質文本並加蓋單位公章後與電子格式數據盤壹並提交項目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三)建設工程項目實際參保(人·月)數超過預繳建築施工企業社會保險費(人·月)數的,建築施工企業應於30日之內補繳社會保險費。未及時追加繳納的相關責任由建築施工企業承擔。

特別重要說明:

● 實名參保後(以“市建設領域從業人員權益(信息)卡”實際刷卡時間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人員增加錄入時間為準)的人員發生工傷或次月因病發生住院醫療費,方可享受相關保險待遇。未實名參保的人員發生工傷,則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 在申報合同工期內,建設工程項目實際參保(人·月)數超過預繳建築施工企業社會保險費(人·月)數的,建築施工企業應於30日之內補繳社會保險費。欠費3個月以下補足的,連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建設工程工期延長的,建築施工企業應在預計工期結束時間前30日內辦理延期手續,登記變更的工期,繳納延期期間的建築施工企業社會保險費。未辦理延期手續並繳納延期期間社會保險費的,若發生工傷,則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若發生住院醫療,則不能享受相關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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