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進壹步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健全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加強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監管,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各方主體是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參與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檢測試驗、施工圖審查等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誠信行為信息包括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
良好行為記錄指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行為規範,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受到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專業部門的獎勵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為記錄。
不良行為記錄是指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和執業行為規範, 經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執法監督機構查實和行政處罰,形成的不良行為記錄。《全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由建設部制定和頒布。
第四條
建設部負責制定全國統壹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誠信標準;負責指導建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檔案;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國聯網的統壹的建築市場信用管理信息平臺;負責對外發布全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誠信行為記錄信息;負責指導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評價工作。
並將符合《全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的不良行為記錄及時報送建設部。報送內容應包括:各方主體的基本信息、在建築市場經營和生產活動中的不良行為表現、相關處罰決定等。
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壹的誠信標準和管理辦法,負責對本地區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主體的誠信行為進行檢查、記錄,同時將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及時報送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中央管理企業和工商註冊不在本地區的企業的誠信行為記錄,由其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采集、審核、記錄、匯總和公布,逐級上報,同時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檔案。
第五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明確分管領導和承辦機構人員,落實責任制,加強對各方主體不良行為的監督檢查以及不良行為記錄真實性的核查,負責收集、整理、歸檔、保全不良行為事實的證據和資料,不良行為記錄報表要真實、完整、及時報送。
第六條
行業協會要協助政府部門做好誠信行為記錄、信息發布和信用評價等工作,推進建築市場動態監管;要完善行業內部監督和協調機制,建立以會員單位為基礎的自律維權信息平臺,加強行業自律,提高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誠信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