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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開業前後購買的電腦等固定資產如何做賬?

企業開始營業前,除固定資產(價值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如計算機)以外的費用,在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中歸集。

借: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貸款:銀行存款(或現金)

收取的費用在企業開業後的第壹個月壹次性計入當期費用,分五年攤銷調整納稅:

借:管理費-開辦費

貸款: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至於妳說的電腦應該屬於固定資產,必須取得購買發票,會計處理應該是:

借:固定資產

貸款:銀行存款

2.企業開業後購買的辦公用品,根據發票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借:管理費用-辦公費用

貸款:銀行存款(或現金)

同樣購置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壹年以上,屬於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貸款:銀行存款

《企業會計制度》(財稅[2000]25號)的規定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已經失效。新企業所得稅法已於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實施。

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營業費用在新稅法中未明確列為長期待攤費用的,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變更。

企業在新個稅法實施前壹年未分配的開辦費,也可按上述規定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視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費用,應當自費用發生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3年。

開辦費會計處理實例

因此,開辦費的會計處理與2008年之前相比發生了較大變化。企業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進行賬務處理。

壹是開辦費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自費用發生當月的次月起,按照不少於3年的期限分期攤銷。

例如:

某股份公司於2011年7月開始生產經營,6月份發生的開辦費總額為96萬元,分5年分期攤銷。

月攤銷額為96萬元÷5年÷12月=1.6(萬元)。

7月份攤銷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654.38元+60萬元。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65,438+0.6萬元。

開辦費的納稅調整分類帳的設置如下:

組織費用的稅前扣除分類帳

單位:萬元

賬戶填寫說明:

1.年:攤銷日期,指開始生產經營的年、月,以後各年依次類推。

2.會計攤銷額:指開辦費在會計核算中壹次攤銷的總額。

3.稅前扣除:指根據稅法規定,允許在本年度稅前扣除的金額。

4.納稅調整:納稅調整=會計攤銷-稅前扣除。結果是正數是增加的收入,負數是減少的收入。

5.未扣除金額:指未來年度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第壹年未扣除的金額按本年度納稅調整數填寫,以後年度未扣除的金額=前期未扣除的金額-本年度稅前扣除。

第二,?費用發生時,可以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款:銀行存款/現金

需要註意的是,在籌建(開辦)期間,需要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和需要計入在建工程的材料費用是不能計提的。

3費用會計編輯

理論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準備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和試運行)之日起的期間。

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得計入開辦費:

(1)投資者承擔的費用;

(2)取得各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

(3)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這應該包括在準備階段的資產價值中。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對開辦費的攤銷年限進行了重大調整。按照原有的行業會計制度,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應當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等額攤銷。《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外,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計入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企業經理預計攤銷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無論從會計科目的設置,還是攤銷期限,都與原行業財務制度有較大變化。這壹新規定與現行的所得稅法律法規有很大不同。

開辦費的財稅處理實踐

例:2004年5月1日,ABC公司股東簽訂協議組建加工企業,2004年9月開始建廠。同年6月11取得法人營業執照,2005年9月1,部分工廠開始使用、試制產品並銷售,但部分工廠仍在建設中,使用的工廠與在建工廠相同。2006年4月,廠房全部建成,正式開始生產銷售。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報名費等。人民幣600萬元整。假設企業未來所得稅稅率保持33%不變,則年稅前會計利潤為654.38+00萬元(無其他稅務調整)。本公司采用遞延法。

簽訂協議開始建廠,取得法人營業執照,部分工廠投入使用,全部完成試生產和銷售工廠。

並正式生產銷售。

2004/5/1 2004/9/1 2004/11/11 2005/9/1 2006/4/7

1,ABC公司開辦費的定義

根據以上討論,ABC公司的準備期為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開辦費是指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等。上述期間發生的費用,合計600萬元整。

2.ABC公司開辦費的會計攤銷

根據會計制度,ABC有限公司於2005年9月開始生產經營,開辦費應在壹個月內攤銷。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600萬元。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600萬元。

3.開辦費的稅務處理

ABC有限公司設立以下開辦費納稅調整賬戶(單位:萬元):

項目開辦費實際發生或扣除的年份

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2010年

會計攤銷額600 0 0 0 0 0

扣稅30 120 120 120 120 90

納稅調整額570-120-120-120-120-90

未扣除的金額570 450 330 210 90 0

①①ABC有限公司2005年度稅務處理

2005年允許稅前扣除= 600萬元÷5年÷12個月×3個月(自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10,11,12個月)= 30萬元。

2005年應納稅所得額=600-30=570(萬元)。

2005年時差所得稅可抵扣金額=570×33%=188.1(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330萬元。

遞延稅?1881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565,438+086,5438+00,000元。

②ABC有限公司2006年至2009年的稅務處理。

每年應減少的應納稅所得額=600÷5=120(萬元)。

可抵扣時差所得稅影響金額=120×33%=39.6(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33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90.4萬元。

遞延稅?39.6萬元

③③ABC有限公司2010的稅務處理。

2010年要減少的收入= 600萬元÷5年÷12個月×9個月=90(萬元)。

2010轉回的可抵扣時差所得稅影響金額=90×33%=29.7(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33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00.3萬元。

遞延稅?29.7萬元

綜上所述,正確處理開辦費的關鍵是正確界定開辦費的準備期和內容。對於費用的內容要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正確歸集。嚴禁將應由當期承擔的貸款利息、租金等費用和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費用列入開辦費。同時,在開辦費年度納稅調整中應正確調整時機差異的影響。

新準則下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自2007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新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準則)開始在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許多企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中央國有企業、在深企業等。)也實施了新標準。與行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相比,新準則中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壹定程度的變化。

從《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稅[2006]18號)附錄中“管理費用”的核算內容和主要賬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具有以下特點:

1,改變了過去把開辦費當做資產的做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費用化。

2.新的資產負債表不反映“開辦費”項目,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

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

4.開辦費的核算範圍是統壹的,即開辦費包括舉辦者的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

5.規範開辦費的核算程序,即開辦費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再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攤銷。

新準則實施後,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新準則的規定對開辦費進行賬務處理。這不僅簡化了會計核算,也更準確地反映了會計信息。將房地產企業的籌建期界定為從批準之日起至營業執照註明的成立之日止較為合適。

新稅法下開辦費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問題銜接的通知

國稅函[2009]9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2月27日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個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新稅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為便於各地匯算清繳工作的開展,現將新稅法實施前企業發生的稅務事項銜接的若幹問題通知如下:

9.開辦費(籌備費)怎麽處理?

在新稅法中,開業(籌備)費用沒有明確列為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變更。?

企業在新個稅法實施前壹年未分配的開辦費,也可按上述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2009年2月27日發布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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