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國家標準中,建築智能化系統分為四個子系統,定義如下:
1,信息設施系統:
為了保證建築物與外部信息通信網絡的互聯和信息的暢通,將各種接收、交換、傳輸、存儲、檢索和顯示各種信息(如語音、數據、圖像和多媒體)的信息設備系統組合起來,提供壹個實現建築物業務和管理應用功能的信息通信基礎設施。
主要包括:通信接入系統、電話交換系統、信息網絡系統、綜合布線系統、室內移動通信覆蓋系統、衛星通信系統、有線電視和衛星電視接收系統、廣播系統、會議系統、信息引導和發布系統、時鐘系統及其他相關信息通信系統。
2.信息應用系統
它是以建築信息設施系統和建築設備管理系統為基礎,由各種信息設備和應用軟件組成的系統,以滿足建築物的各種業務和管理功能。
主要包括:工作業務應用系統、物業運營管理系統、公共服務管理系統、公共信息服務系統、智能卡應用系統、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系統以及其他業務功能所需的其他應用系統。
3.建築設備管理系統
具有對建築機電設備(配電、給排水、空調、采暖、通風、交通等設施)進行測量、監測和控制的功能,以保證各種設備系統穩定、安全、可靠的運行,滿足節能環保的管理要求。
4.公安系統
為保障公眾安全,綜合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應對各種危害社會安全的突發事件而建立的技術防範體系或安全系統。
主要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應急聯動系統。
安防監控屬於公共安全,也包含在智能建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