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拓寬市政府質量獎申報範圍。為推動在更多領域樹立高質量發展標桿,《辦法》將原申報範圍從產品、服務、工程、環保四大領域擴大為經濟社會的所有領域。
(二)調整評審周期和每屆獲獎數量。將原來“每五年評選壹次,每屆不超過10家企業”調整為“市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選壹次,其名額每屆不超過6個”。
(三)優化申報條件和評審程序,進壹步強化了科學、公正、公開原則。評審程序包括信息發布、自願申報、申報推薦、資格核查、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綜合評價、審議表決、社會公示、審定報批等10個環節。
(四)加大對獲獎組織和個人質量工作資助力度。《管理辦法》明確了對市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給予每個企業或組織50萬元質量工作資助資金。同時,對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質量工作資助資金;對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個人,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20萬元、10萬元質量工作資助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