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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擬立法規定: 樓盤銷售時應公開地塊土壤修復狀況

快報訊(記者 徐紅艷)11月29日,《江蘇省土壤汙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對土壤汙染防治從源頭防控、風險管控和修復等方面加以規範。《條例(草案)》提出,嚴格控制將土壤汙染風險高的地塊規劃為居民區、學校等敏感用地。有關地塊符合條件後開發為商品房的,開發商應當在房產銷售時,根據有關要求公開地塊土壤汙染狀況和治理修復信息。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省生態環境廳廳長王天琦就《江蘇省土壤汙染防治條例(草案)》進作了說明。他介紹,2020年,省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實施情況開展了執法檢查,指出江蘇在土壤汙染預防保護機制、汙染地塊準入管理、土壤汙染修復工程管理等方面還存在不少短板。

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在《江蘇省土壤汙染防治條例(草案)》審查意見的報告也指出,近年來,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總體穩定,受汙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汙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雙雙達到90%以上。但與大氣和水汙染防治工作相比,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基礎弱、起步晚、見效慢,還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突出、法律責任落實不到位、汙染地塊管控修復存在短板、制度標準體系不健全等問題。

土壤汙染狀況詳查表明,江蘇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總體較好,建設用地汙染地塊數量多,在納入詳查的18000多家重點行業企業地塊中,3435個地塊確定為土壤汙染高風險。不過,未來壹段時間,化工等搬遷騰退地塊數量仍會進壹步攀升,歷史遺留問題較多,土壤環境風險依然存在。土地再開發利用的過程中缺少監管或者監管不到位,容易引發二次汙染問題,更嚴重會引發社會群體性事件。

由於土壤汙染具有隱蔽性和累積性,存在的環境風險容易被忽視。《條例(草案)》第十條擬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合理規劃產業布局和空間布局。

比如,編制涉及土地開發利用的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落實土壤汙染防治工作要求,充分考慮土壤汙染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嚴格控制將有色金屬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以及農藥、鉛蓄電池、鋼鐵、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等行業中土壤汙染風險高的地塊規劃為居民區、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療養院等用地。

《條例(草案)》強調充分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擬規定對達到風險管控、修復目標擬作居民區、學校等敏感用地地塊,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采取聽證、評估等多種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等有關方面的意見。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開發為商品房的,開發商應當在房產銷售時,根據有關要求公開地塊土壤汙染狀況和治理修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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