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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屍企業處置辦法

法律分析:僵屍企業處置辦法有以下兩種:破產機制是處置“僵屍企業”過程中極為重要的金融和法律途徑;分類處置,因企施策:對扭虧無望的企業進行破產清算;對符合破產條件但仍有發展前景的,引導企業經過並購重組、股權轉讓、發行債券、債轉股等方法,重煥新生。“僵屍企業”大都是已停產半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靠政府補貼和銀行續貸維持經營的企業,主要集中在壹些產能過剩的行業。

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做好“僵屍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工作的通知》 三、處置方式

(壹)分類處置“僵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直接債務。依據“僵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營業價值、債務清償能力、資產負債狀況等因素,按照相關法規,分別采取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債務重組、兼並重組等方式分類處置其直接債務。對具備清償能力的去產能企業積極進行追索,切實防止惡意逃廢債行為。

(二)清分“僵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統借債務並納入直接債務處置。允許相關企業和債權人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僵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資產或營業收入在企業集團中的占比、所去產能在企業集團總產能中的占比等情況自主協商壹致後從企業集團的統借債務中清分出實際用於“僵屍企業”及去產能企業的債務,清分後的統借債務可納入“僵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直接債務中壹同處置。

(三)自主協商處置“僵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擔保債務。企業和債權人可自主協商壹致後解除或部分解除企業集團或第三方的擔保責任,其中為去產能企業擔保形成的擔保債務可依據所去產能在去產能企業集團總產能中的占比等因素予以部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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