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的全稱是公安交通管理警察,其職能範圍主要是對機動車和駕駛人的管理,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
交通警察是公安警察的警種之壹,受地方公安機關領導。交通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運輸行業管理的工作機構,負責全市道路商業運輸站場建設的規劃;
負責全市道路客運、貨運、客貨出租、旅遊客運、汽車租賃、聯運、集裝箱運輸以及與道路運輸相關的機動車維修、搬運裝卸、運輸服務、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
負責全市交通檢查和管理;指導協調城鄉客貨運輸;負責交通中介組織和信息配載的行業管理。
交通警察的職責包括:
1,負責道路交通管理的指導和規劃,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傷殘程度重新鑒定,車輛損失程度重新鑒定;
2、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註冊登記、牌照發放和轉讓、過戶、轉證和過戶;
3、負責機動車駕駛證的核發和換發,並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科目壹、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
4、面向社會和群眾開展交通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宣傳;
5.負責交警部門科技項目的開發和科技設施的管理維護;
6、負責道路巡邏,糾正交通違章,維護交通秩序,處理突發事件,配合治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和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道路交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