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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例行檢查什麽意思

派出所例行檢查是指按照慣例進行的檢查。警察當場盤問、檢查被盤問人的證件、人身和隨身攜帶的物品。被盤問人應當配合,無正。理由不配合的,警察可以強制盤問。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

法律依據

《公安派出所正規化建設規範》第二條 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職責:

(壹)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

(二)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

(三)管理轄區內的重點行業、公***娛樂場所和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

(四)指導、監督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五)宣傳、發動、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六)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壹般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並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

(七)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

(八)參與火災、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預防工作;

(九)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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