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寫境外投資基本信息登記表;
(2)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批(法律法規規定免於本項審查的除外);
(3)(非金融類境外投資)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準證書》;
(四)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和中方外匯投資10萬美元以上的非金融和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提供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五)金融類境外投資應提供相關金融機構對投資的批準文件;
(6)援外項目不需要審核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直接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辦理時要求提供:商務部下達的援外任務書;使用援外合資、合作資金的項目應提供外經貿部授權部門的貸款批文;使用援外優惠外匯貸款的項目,應提供中國進出口銀行與借款人簽訂的貸款協議;涉及購匯的,應提供項目用匯清單。
註:2.3.4.5.6保留檢驗原件的復印件。
境內投資者投資的境外企業名稱、經營期限、合資夥伴、合資合作方式發生變更,或者註冊資本、投資總額、股權比例等發生變更,或者通過上市、收購、參股、換股等方式進行資本運作的,境內投資者應當在變更後60日內,持下列材料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1)書面申請;
(2)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復印變更頁,變更登記後交回原件);
(三)投資主管部門對變更的批準或備案文件;
(四)相關變更真實性的證明,包括:境內投資者利用境外投資利潤對其相關境外機構進行增資或者再投資的,應當提交利潤分配決議和增資或者再投資的相關協議。
註:3.4保留壹份檢驗原件。
境內投資者投資的境外機構因破產、解散、清算、經營期滿等原因撤銷或停止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境內投資者應持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並交回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
(1)書面申請(境外企業基本情況、註銷或停業原因、資產現狀、擬匯回國內的資產金額等。);
(2)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96號)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89]匯管投字第118號)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90]匯管投字第381號)。
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簡化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審批程序和下放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商合發[2003]12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壹步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的通知》(匯發[2003]120號)
關於援外項目外匯管理的通知(匯發(1999)251號)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