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酒類經營許可證辦理
需到當地所在酒類管理辦公室申請。
所需材料有:營業執照,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證》,填寫《酒類流通備案登記申請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國家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等有關許可證件復印件;從事進口酒類經營的,還應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海關征稅稅單復印件;經商務部認可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法律依據: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八條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九條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六十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首次備案登記,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在國家或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酒類經營者辦理備案登記,由企業總部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指定備案登記部門。
第十條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壹)填寫《酒類流通備案登記申請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在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酒類經營者應完整、準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二)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1.按本條第壹款要求填寫的《登記表》壹式兩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國家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等有關許可證件復印件;
3.從事進口酒類經營的,還應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海關征稅稅單復印件;
4.經商務部認可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壹條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並向酒類經營者頒發加蓋印章的《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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