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軍屬證,軍人和他們的家屬還可能需要其他的證件或材料來證明身份、享受相關的服務和福利。以下是壹些常見的證件或材料:
1、軍人證:是軍人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證明其現役或退役軍人身份和軍銜等級;
2、《士兵證》:是士兵在服役期間的身份證明,證明了他們的姓名、性別、籍貫和服役部隊等信息;
3、 醫療卡:是用於軍人和其家屬享受軍隊醫療服務的卡片,與軍屬證壹起使用;
4、 軍屬醫療保險證:是用於軍屬參加醫療保險的證件,用於證明軍屬的身份和參保資格;
5、《婚姻狀況證明》:是用於證明軍人和其家屬婚姻狀況的證明材料。
需要說明的是,軍人和家屬的證件和材料並非固定不變,需要不斷根據需要辦理或更新。另外,不同部隊和政策規定也可能有所不同,建議根據當地的政策和部隊的實際情況進行了解和咨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第五條
退役軍人保障應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退役軍人安置工作應當公開、公平、公正。
退役軍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與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掛鉤。
國家建立參戰退役軍人特別優待機制。
第六條
退役軍人應當繼續發揚人民軍隊優良傳統,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保守軍事秘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軍人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有關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軍隊各級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第八條
國家加強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設,為退役軍人建檔立卡,實現有關部門之間信息***享,為提高退役軍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與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統籌做好信息數據系統的建設、維護、應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退役軍人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同負擔。退役安置、教育培訓、撫恤優待資金主要由中央財政負擔。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設立基金、誌願服務等方式為退役軍人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十壹條
對在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