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投標人數較少時,可由投標人自行檢查;投標人數較多時,也可以由投標人推舉代表進行檢查。招標人也可以根據情況委托公證機構進行檢查並公證。所謂公證,是指國家專門設立的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的程序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非訴訟活動。公證機構是國家專門設立的,依法行使國家公證職權,代表國家辦理公證事務,進行公證證明活動的司法證明機構。按照《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是否需要委托公證機關到場檢查並公證,完全由招標人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招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或者公證機構經檢查發現密封被破壞的投標文件,應當予以拒收。
2、經確認無誤的投標文件,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推選的代表或者公證機構對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進行檢查以後,確認密封情況良好,沒有問題,則可以由現場的工作人員在所有在場的人的監督之下進行當眾拆封。
3、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即拆封以後,現場的工作人員應當高聲唱讀投標人的名稱、每壹個投標的投標價格以及投標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內容。其他主要內容,主要是指投標報價有無折扣或者價格修改等。如果要求或者允許報替代方案的話,還應包括替代方案投標的總金額。比如建設工程項目,其他主要內容還應包括:工期、質量、投標保證金等。這樣做的目的在於,使全體投標者了解各家投標者的報價和自己在其中的順序,了解其他投標的基本情況,以充分體現公開開標的透明度。
二、開標的註意事項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不能遺漏,否則就構成對投標人的不公正對待。如果是招標文件所要求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以後收到的投標文件,則應不予開啟,原封不動的退回。按照本法的規定,對於截止時間以後收到的投標文件應當拒收。如果對於截止時間以後收到的投標文件也進行開標的話,則有可能造成舞弊行為,出現不公正,也是壹種違法行為。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這是保證開標過程透明和公正,維護投標人利益的必要措施。要求對開標過程進行記錄,可以使權益受到侵害的投標人行使要求復查的權利,有利於確保招標人盡可能自我完善,加強管理,少出漏洞。此外,還有助於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檢查。開標過程進行記錄,要求對開標過程中的重要事項進行記載,包括開標時間、開標地點、開標時具體參加單位、人員、唱標的內容、開標過程是否經過公證等都要記錄在案。記錄以後,應當作為檔案保存起來,以方便查詢。任何投標人要求查詢,都應當允許。對開標過程進行記錄、存檔備查,是國際上的通行作法, 《聯合國采購示範法》 、 《世界銀行采購指南》 、 《亞行采購準則》以及瑞士和美國的有關法律都對此作了規定。
三、開標的時間規定
1.開標時間應當在提供給每壹個投標人的招標文件中事先確定,以使每壹投標人都能事先知道開標的準確時間,以便屆時參加,確保開標過程的公開、透明。
2.開標時間應與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相壹致。將開標時間規定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壹時間,目的是為了防止招標人或者投標人利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以後與開標時間之前的壹段時間間隔做手腳,進行暗箱操作。比如,有些投標人可能會利用這段時間與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串通,對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更改等。關於開標的具體時間,實踐中可能會有兩種情況,如果開標地點與接受投標文件的地點相壹致,則開標時間與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應壹致;如果開標地點與提交投標文件的地點不壹致,則開標時間與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應有壹合理的間隔。本法關於開標時間的規定,與國際通行作法大體是壹致的。如聯合國示範法規定,開標時間應為招標文件中規定作為投標截止日期的時間。世界銀行采購指南規定,開標時間應該和招標通告中規定的截標時間相壹致或隨後馬上宣布。其中“馬上”的含義可理解為需留出合理的時間把投標書運到公開開標的地點。
3.開標應當公開進行。所謂公開進行,就是開標活動都應當向所有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公開。應當使所有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到場參加開標。通過公開開標,投標人可以發現競爭對手的優勢和劣勢,可以判斷自己中標的可能性大小,以決定下壹步應采取什麽行動。法律這樣規定,是為了保護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只有公開開標,才能體現和維護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