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規定,非法入侵他人的計算機的處罰如下: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中規定:
第二百八十五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規定:
第壹條?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十組以上的;?
(二)獲取第(壹)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五百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二十臺以上的。?
第八條?以單位名義或者單位形式實施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達到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福州交警-中華人民***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