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發票需要提供以下信息和材料:1,持有稅務登記證;2.代理人的身份證明;3、按國務院城市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加蓋發票專用章。相關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發票資料,確認其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最終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書。
發票信息包括:
1.開具普通發票,索要對方姓名和稅務登記證上的號碼;
2.增值稅發票應註明對方公司的全稱、地址和電話號碼、基本銀行賬號、開戶行、稅務登記號等。消費者無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只要發票擡頭為企業,都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根據稅法規定,發票日期在7月1之後的,如果不填寫此信息,則屬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能再作為計稅、退稅、抵扣等的稅收憑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印制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臨時需要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憑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直接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納稅的,由稅務機關先征稅後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