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文件:
1,衛生許可證
2、衛生營業執照
3.工商營業執照
4.稅務登記證
5、個人健康證明
第二,需要準備的文件:
1,身份證,健康證,身份證復印件4份(最好多準備幾份,辦理各種證件都需要)。
2.房產證復印件(非本地人需提供暫住證4份)。
3.八張半寸標準彩色照片(紅藍背景)。
4.營業執照申請書。
5.租賃協議的三份復印件。
三、個體戶營業執照所需材料。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營業場所的選址證明文件(房產證或土地證復印件)
3.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身份證的照片。
四、辦理《稅務登記證》,領取營業執照後30日內向地稅和國稅部門提出申請。所需材料包括:
1.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身份證、健康證、身份證復印件4份(最好多準備幾份,辦理各種證件都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進行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要登記的除外。市場主體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
第十六條申請市場主體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資格文件和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的有關文件;
(四)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盟)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類型,制定登記材料清單和文書格式樣本,並通過政府網站和登記機關服務窗口向社會公開。
登記機關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共享平臺獲取與市場主體登記相關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確認,當場登記,出具登記通知書,及時核發營業執照。
不當場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向申請人出具領取申請材料的憑證,並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情況復雜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補正後,申請人應當重新提交申請材料。
對不屬於市場主體登記類別或者本登記機關登記管轄的事項,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二十五條申請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三)住所(主要經營場所和營業場所)的有關文件;
(四)公司章程、非法人企業法人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盟)章程或者合夥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