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在法院作出判決前,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撤訴,由法院決定是否準許撤訴。訴訟費將減半收取。
審判流程是怎樣的?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將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宣布;
5、法庭調查階段,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6、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判決宣布。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九條凡是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二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壹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或者被告改變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