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比性原則(comparability)《企業會計制度》總則第十壹條第(五)項規定:“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壹致,相互可比”。這就是會計核算基本原則中的可比性原則。
3、涵義:會計的可比性主要包括不同企業會計指標的可比性和同壹企業不同時期會計指標的可比性兩個方面。不同企業會計指標的可比性,稱為統壹性;同壹企業不同時期會計指標的可比性,則稱為壹貫性。統壹性強調的是橫向比較,壹貫性強調的是縱向比較。
4、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在其發布的《編制財務報表的框架》(以下簡稱《框架》)關於“可比性”的論述中,也將會計的可比性分為不同時期的可比性和不同企業的可比性兩個方面。《框架》第39段指出:“為了明確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變化趨勢,使用者必須能夠比較企業不同時期的財務報表;為了評估不同企業相對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變動,使用者還必須能夠比較不同企業的財務報表。因此,對整個企業及其不同時點以及對不同企業而言,同類交易或其他事項的計量和列報,都必須采用壹致的方法”。
5、可比性原則又稱統壹性原則。是指會計核算應當按照現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元素口徑壹致,提供相互可比的會計信息。這裏的可比,是指不同的企業,尤其是同壹行業的不同企業之間的可比。該原則要求不同的企業都要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的會計核算方法與程序進行,以便於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企業間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