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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地鐵安全管理有哪些文件?

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2011 8月31昆明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2011 9月30日雲南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昆明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四名

《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於2006年8月31日經昆明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06年9月30日經雲南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11 12 1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會

2011年10月28日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促進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維護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有軌電車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包括路基、軌道、隧道、橋梁、車站、通道、通風亭、冷卻塔、車輛、機電設備及車輛段、控制中心、供電系統、通信信號系統、消防系統、給排水系統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投資、運營、綜合開發、設施設備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城市軌道交通屬於公用事業,遵循政府主導、政策支持、統籌規劃、優先發展、集中管理、安全便捷、規範運營的原則。

第五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的主管部門。本市設立的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權限實施日常管理。

市發展改革、國資、規劃、住建、財政、國土、環保、安監、公安、城管、衛生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二章建設和投資管理

第七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規劃、國土、住建等部門編制本市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詳細規劃和城市軌道交通配套設施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的編制應當聽取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協調不同線路與其他交通方式的換乘銜接,按照科學合理、密度大、高效便捷的原則設置站點。

第八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省、市規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軌道交通及其配套設施用地納入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用地征(用)地範圍。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辦理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用地的征地(使用)。

第十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利用地下和地上空間,相鄰建築物和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為配合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中地下空間的使用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權歸屬的影響。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應當采取安全防範措施,防止和減少對現有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影響,確保其安全。對現有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造成實際損害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壹條城市軌道交通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實行分級登記制度。

城市軌道交通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及其附屬建設項目開發的地下空間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方式轉讓給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

第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通道、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配套設施需要結合周邊物業建設的,由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與周邊物業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協商確定。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經營單位有權經營與城市軌道交通配套設施相結合的通道、出入口。

第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經營單位有權經營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用地範圍內的土地開發、廣告和空間資源綜合開發。綜合開發的收益應當用於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發展專項資金,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

第三章保護區的管理

第十五條本市設立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設置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

第十六條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的範圍如下:

(壹)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緣50米範圍內;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緣30米以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站、殘疾人電梯等建(構)築物在線路外側和基地用地範圍10米內。

第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設立的特殊保護區範圍如下:

(壹)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側5米以內;

(二)地面站和地面線、高架站和高架線結構外側3米以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站、殘疾人電梯等建(構)築物在線路外側和基地用地5米範圍內。

第十八條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擴大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範圍的,由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提出方案,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九條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保護方案,並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批準手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許可時,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的意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在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給予書面答復:

(壹)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建(構)築物;

(2)鉆孔、取土、基坑開挖、爆破、樁基施工、頂進、灌漿、錨桿和錨索作業;

(三)築塘、挖河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鋪設管道或者架設跨越線路等架空作業;

(五)在穿越湖泊、河流的隧道路段進行疏浚作業;

(六)大面積增減荷載等顯著影響或者危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活動;

(七)需要移動、拆除或者遷移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

(八)其他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的作業。

在控制保護區內進行前款所列活動的,應當接受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的安全監控。對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論證。

第二十條在城市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內,不得進行任何建設活動。但是,市政、園林、環衛、交通和抗震設防工程改(擴)建現有建築物的,依法辦理許可手續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可以進入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運營單位的施工現場,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報告的情況進行核實,經核實認為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應當責令運營單位采取安全防範措施;對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應當責令停止運營,並要求運營單位采取相應措施。

5第四章運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應當組織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的,應當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行無乘客試運營,試運營期不得少於3個月。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試運營合格,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依法申請規劃、消防、抗震設防、供電、特種設備、工程檔案、建築節能、環保設施和運營設備設施專項驗收,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並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後,方可進行試運營。試運行期不得少於65,438+。

第二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試運營期滿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並報相關部門備案;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機構提交城市軌道交通電纜管線檔案。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 * * *可享有的城市軌道交通電纜管道檔案管理制度,在對相關項目實施行政許可時,提出保護城市軌道交通電纜的建設要求。

第二十四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標準。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應當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運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運營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有序、規範運營。

電力、供水、排水和通信單位應當保證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的需要。

第二十六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統壹設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類導向標誌,保持通道、出入口暢通。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在與出入口合建的周邊物業設置導向標誌,周邊物業的業主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等醒目位置發布列車運行信息提示和換乘指示。

第二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經營單位按照國家、省、市衛生標準,建立城市軌道交通公共衛生管理制度,確保車站、車廂等公共場所整潔。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環境保護標準,采取防噪聲、防振動措施,減少列車運行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定期對從事城市軌道交通駕駛、調度等重要崗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二十九條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

第三十條乘坐城市軌道交通的乘客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乘客守則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壹條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壹)攔截列車,阻斷城市軌道交通;

(二)擅自進入設有警示標誌的軌道、隧道或者其他區域;

(三)攀爬、跨越或推擠圍欄、欄桿、大門、機車、安全門、屏蔽門等。;

(四)強行上下車的;

(五)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傳染性等危險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

(六)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和管制器具等違禁物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

(七)在車站或者列車上打架鬥毆的;

(八)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明示公安部門發布的違禁物品目錄,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運輸安全檢查,責令拒絕接受運輸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險品、違禁物品的乘客出站;強行進站或者擾亂運輸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壹)擅自在列車、站臺、站廳、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攤設點、出售、散發印刷品;

(二)在列車、站臺、站廳、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吸煙、乞討、表演藝術、便溺、吐痰、嚼口香糖、亂扔垃圾等廢棄物的;

(三)擅自在列車、站臺、站廳、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上書寫、刻畫、張貼、懸掛物品的;

(四)攜帶畜禽、寵物等。擅自進入車站;

(五)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有權拒絕無人陪伴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不適合乘坐城市軌道交通的人員進站乘車。

第三十四條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拍攝影視作品,應當經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同意,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安全的運營秩序。

第三十五條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者處理,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乘客對答復或者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者處理。

6第五章安全和應急管理

第三十六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安全管理技術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建立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調機制,落實事故預防、報告和處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障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

第三十八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車廂等設施內設置消防、防洪、防護、報警和救援等設備和器材,並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保持完好有效。

第三十九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經營單位應當在城市軌道交通沿線采取技術保護和監控措施,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安全性進行檢查和評估,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

第四十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範圍內,依法履行維護城市軌道交通治安的責任,定期進行治安檢查,向乘客宣傳安全乘車要求。制止危害公眾安全和擾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及時報告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壹條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壹)擅自進入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中心、駕駛室等場所;

(二)擅自操作帶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裝置,在非緊急情況下使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

(三)擅自移動、遮蓋消防警示標誌、疏散指示標誌、計量設施和安全防護設備;

(四)丟棄駕駛設施上的物品,向城市軌道交通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等設施投擲物品;

(五)擅自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軌道上鋪設平交道口、平交道口人行道;

(六)損壞城市軌道交通設施;

(七)在城市軌道交通隧道控制保護區水域內進行拋錨、拖航等活動;

(八)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線路或者高架線路兩側修建妨礙交通觀測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妨礙交通觀測的樹木;

(九)故意幹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信頻率的;

(十)其他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交通、安監、消防、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電力、通信、供水、排水、公共交通等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實施應急救援和應急保障。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應當針對運營突發事件制定具體的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第四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出現故障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營。采取措施後,仍暫時無法恢復運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四十四條因節假日、大型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增加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

在城市軌道交通客流大幅增加,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采取限制客流等臨時措施。

第四十五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應當按照先搶救受傷人員、及時排除故障、恢復正常運營後再處理事故的原則處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現場勘查和檢查,依法認定和處理事故。

第四十六條因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如果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可以減輕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城市軌道交通界樁標誌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65438元以上1000元以下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壹條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殊保護區內作業的施工單位未制定安全保護方案,或者未按照安全保護方案進行施工,或者拒絕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進入施工現場檢查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 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暫扣作業單位的施工設備,並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損失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並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試運營、試運營、縮短試運營、試運營期限或者在試運營中載客的;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建立運營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未設置各類導向標誌,未保持通道、出入口暢通,未在車站等顯著位置發布列車運行信息和換乘提示的;

(四)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處理乘客投訴的;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防汛、防護、警報、救援等設備和器材,未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未對城市軌道交通沿線采取技術保護和監控措施,且未定期開展相關評估、安全檢查和評價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營或者采取相應的疏散、換乘、限制客流等臨時措施,未及時向社會公布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故障信息並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第四十壹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有權對損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擾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或者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進行勸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或者罰款:

(壹)在列車、站臺、站廳、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擅自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攤設點、出售和散發印刷品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在列車、站臺、站廳、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吸煙、乞討、表演藝術、便溺、吐痰、嚼口香糖、亂扔垃圾等廢棄物的,處5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在列車、站臺、站廳、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上書寫、刻畫、張貼、懸掛物品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攜帶家畜、家禽、寵物進站乘車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11 12 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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