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通則
第壹條為將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建設成為品種豐富、模式多樣、具有影響力的有色金屬交易市場,推進昆明有色金屬國際貿易中心、國際倉儲物流中心和金融交易服務中心建設,逐步爭取和確立其在有色金屬交易定價權中的應有地位,規範交易所和交易參與者的行為, 促進交易所規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交易所及其參與者和會員(包括生產者、批發商和經銷商,以下簡稱生產者、批發商和經銷商)的設立和監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產者,是指經交易所批準,取得交易所生產者交易資格,租用交易所生產者席位進行交易的有色金屬生產企業和生產者生產的合格金屬產品。是交易所指定相應交易品種的金屬商品,未經交易所認可的金屬企業生產的其他金屬商品不能用於交易所交易商品的交割。
本辦法所稱批發商,是指經交易所批準,取得交易所批發商資格,租用交易所批發商席位,必須在壹定範圍內為交易商提供合理交易機會,並由此獲取收益或承擔風險的法人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交易商,是指經交易所批準,取得交易所交易商資格,租用交易所交易商席位的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交易所市場是指交易所有限公司舉辦的商品交易場所,包括有形市場和無形市場。
本辦法所稱商品交易,是指生產者、批發商、經銷商依據本辦法和交易所相關規則進行的各種有色金屬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大宗商品,是指交易所推出的有色金屬、稀有金屬、小金屬等商品。
第四條成立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交易所的監督、管理和協調,指導交易所的規範運作。監督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交易所在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下,遵循誠實信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日常工作。
交易所直接管理生產商、批發商、經銷商和市場的日常交易活動,每年定期向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有關市場工作。
第五條參與大宗商品交易的生產者、批發商和交易者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業務資格,交易所對其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章?建立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
第六條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是經市政府批準的大型有色金屬交易服務企業。
交易所采用公司制組織形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經營管理,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班子,行使和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交易所交易市場實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交易商協會三級管理體制。
第八條交易所制定的章程除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外,還應當明確其業務定位是大宗商品現貨合約交易的中介服務。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應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交易所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開展工作。交易所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董事長、監事會選舉產生的監事會主席、董事會任命的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應當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交易所應當執行經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的章程和交易管理辦法,包括交易、交割、結算、風險控制等業務規則,並將上市品種和業務規則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壹條交易所應當為商品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商品交易,發布市場信息等服務。
交易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商品交易市場信息發布平臺,形成可在線搜索的信息網站和數據庫系統,及時提供商品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規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信息。
交易所可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在全國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機構,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交易培訓、信息咨詢、支付結算、倉儲運輸等服務。
第十二條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能夠獨立從事商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承諾遵守交易所的交易管理規定,並以書面或電子形式提出申請,經交易所認可,可以成為交易所會員?制造商、批發商和經銷商。合格的自然人現貨投資者,承諾遵守交易所的交易管理辦法,以書面或電子形式提出申請並經交易所認可,可以成為交易所的交易商。
第十三條申請生產商、批發商、經銷商資格的企業法人應向交易所提供以下材料:
(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最近壹年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
申請交易商資格的自然人現貨投資者應向交易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
(2)資信證明。
第三章?市場交易和服務
第十四條交易所的生產商、批發商和經銷商不得代理他人進行交易所的交易業務。
第十五條生產商、批發商和經銷商應當對其向交易所提供的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交易所對生產商、批發商和交易商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在交易所設立服務窗口,為交易者提供“壹站式”服務和“零距離”對接業務流程。
第十七條?交易所應當公開發布大宗商品交易信息。
交易所對本交易市場產生的各類信息享有所有權,有權對商品交易信息進行分類整理,並通過商品交易市場信息網絡發布平臺定期或按照約定期限發布,也可以通過媒體等形式向社會發布。
第十八條交易所應當有嚴格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有健全的風險控制和監管制度,制定或者采用的重大風險控制和監管制度、措施和制度應當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交易所應當建立履約保證金、漲跌停板、代轉、交易限額、風險提示、窗口指導、大戶報告、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自律等風險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九條交易所為生產者、批發商、經銷商提供交易中介、交割、結算、咨詢、信息等服務,同時明示收費標準。交易服務費的收取可以是壹次性收取、按年收取和按次收取相結合的方式。交易所應當采取措施降低交易服務成本,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二十條大宗商品在交易所市場的交易價格是指該商品在指定時間和指定交割倉庫的交割單位數量的含稅價格,也是生產商、批發商和經銷商開具增值稅發票所依據的該商品的銷售價格。
第二十壹條交易所大宗商品交易可以采用場內現貨交易、競價和拍賣現貨交易、連續現貨交易等現貨交易方式。
第二十二條交易所應當委托銀行實施第三方存管模式,對生產商、批發商和交易商的資金進行存管和劃轉。
第二十三條?大宗商品場內現貨交易合約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並報交易所備案;大宗商品招標拍賣中的現貨交易和大宗商品連續現貨交易可以采用電子交易合同的形式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宗商品連續現貨交易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商品名稱、質量標準、數量標準等。,可以當天送達,也可以第二天送達,或者通過支付壹定的延遲送達補償費。未來交付。
第二十四條大宗商品現貨和拍賣現貨交易合同,壹經簽訂,向第三方轉讓必須經對方同意。履行合同的方式是買賣雙方(或對方認可的第三方)按合同規定履行合同。
買賣雙方可以簽訂大宗商品連續現貨交易合同。買賣雙方簽訂合同,視為同意將對方轉讓給第三方,買賣雙方同意在進入交割程序前將訂貨合同轉讓給第三方。合同權益轉讓的損益由合同轉讓方承擔。
第二十五條?交易所對生產商、批發商和經銷商的交易行為進行全面審查,確認交易結果,並向生產商、批發商和經銷商出具交易憑證。
交易所出具的交易憑證是生產廠家、批發商、經銷商經營情況的真實記錄,生產廠家、批發商、經銷商要據此進行核算。
第二十六條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通過交易當事人壹方、雙方或者相關第三方向交易所申請暫停交易:
(壹)買賣雙方協商壹致;
(2)由於地震、洪水、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於交易所的原因,導致大宗商品交易活動無法按照約定的期限和程序進行。
(三)因生產者、批發商、經銷商發生結算交割危機,已經或者將要對市場產生巨大影響,交易所有權人暫停交易,並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交易所應當定期向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大宗商品交易情況。在大宗商品交易過程中,發現重大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生產者、批發商、經銷商不得采用脅迫、欺詐、賄賂、惡意串通等手段交易大宗商品,或者操縱大宗商品交易價格,擾亂市場交易秩序。交易所應當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對生產商、批發商和交易商的違法交易行為進行處罰。
第五章?爭端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商品交易當事人在商品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可以向交易所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交易所調查確認交易市場存在違法商品交易的,必須取消該商品交易。取消商品交易使商品交易無效並造成損失的,違反規定的生產者、批發商、經銷商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壹條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的,由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民事責任外,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提交執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補充條款
第三十二條鼓勵交易所先行先試,探索創新大宗商品交易方式。本辦法如有突破,須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1 1 1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