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2.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簽訂、履行和解除;
3.聘用員工的情況;
4、工資收入規定的執行情況;
5.實施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
6、員工福利法規的執行情況;
7.遵守國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
8.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權益保護和殘疾人勞動權益保護;
9、符合職業技能開發的規定;
10、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
11,承接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境就業、維護境外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12、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礦山安全、職業安全衛生、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等勞動監察內容,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勞動保障監察是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並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壹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壹)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求職。
行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規定;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壹)進入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詢問調查和檢查情況;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必要時作出解釋和說明。
發出詢盤;
(四)通過錄音、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信息和資料;
(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擴展數據:
勞動保障監察是指勞動保障行政機關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
勞動保障監察在促進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監督勞動力市場秩序、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利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義。